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 国营商业企业自主权的几项试行规定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
国营商业企业自主权的几项试行规定
(1984年10月1日昆发〔1984〕93号)
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直属公司、中央省属企业、各人民团体:
为了有效地解决当前商业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两个“大锅饭”的弊病,更好地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商业、粮食、供销、工商等部门的情况,对国营商业企业的扩权问题提出如下十条试行规定。
一、扩大计划和业务经营权。
1.年度农副产品采购和零售计划,由主管局根据市计委的安排统一下达,公司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执行上级下达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安排年度购销计划。
2.企业在执行公司下达年度购销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工商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自主安排按季分月的购销计划。
3.货源分配,除中商部规定的单列商品由主管局平衡分配外,公司和县区局有权根据有关政策和货源情况,统筹安排城乡市场,合理分配城市、工矿、农村、全民、集体、个体之间的分货比例。对紧俏商品的分配要一视同仁。对冷背、滞销商品不得硬性搭配。
4.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外,其他商品供应的具体措施、办法和投放时间、数量等,由公司和县区局根据供应政策和供求情况,本着方便灵活的原则自行确定。
5.对完成国家统一派购、收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企业可根据货源和市场供求情况,积极扩大议购议销。
6.企业有权在省内外实行多渠道采购商品,择优进货;可以与系统外企业和外地企业建立经销、代销、联营、联销等多种方式的购销关系;可以参与市内外交易市场和货易中心的购销活动。
7.零售企业和服务行业在经营范围上可实行一业为主,兼营其他相近和相关的行业。
8.饮食业应以经营熟食品为主,但可兼营糖、烟、酒、茶、饮料、糕点等。对购进作原材料使用的粮、油一律不准出售,多余的肉、禽等鲜活商品,允许少量出售,但出售的商品属国家平价供应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零价格。
9.在执行国家计划,遵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公司和企业利用多余商品或当地土特产品与省内外串换商品,以调剂余缺。
二、下放部份商品的订价、降价权。
1.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凡是计划内的,都要执行计划收购价格。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除省政府(包括授权部门)有专项规定者外,由企业灵活掌握购销价格,实行议购议销。
2.鲜活商品及季节收购常年销售的农副产品,企业可以上级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自行掌握收购、销售的季节差价。凡进行挑选整理的农副产品,允许分等定价。肥猪的下水,可以根据季节供求情况灵活定价。水果、水产品既有牌价购进,也有议价购进的,允许综合计算销售价格。
3.饮食、服务行业价格及收费标准,除少数大众化品种执行市政府规定售价外,其余品种价格和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毛利幅度内,按照“优质优价”、“薄利多销”的原则自行定价,报公司务案。服务收费,淡旺季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照相收费可以下浮,幅度不限。
4.对日用工业品,凡从所在地区国家批发部门购进的,应执行国家牌价;自行采购的,由企业自行定价。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对部分商品实行花色差价和季节差价,上浮幅度按物价局规定办理,下浮不限。
5.国家规定由工商企业协商订价的三类小商品,包括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针织品、小五金、小日用杂品、民族小商品、小食品,小农具等,实行价格全部放开,由工商双方自行协商定价。
6.冷背呆滞商品、过时落令商品和残次商品,经主管公司批准后,企业可按照既卖得出,又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自行削价处理。削价商品要公开出售,不允许内部私分。
三、扩大资金使用方面的自主权。
1.企业上交各种税收后的留用利润,要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业务)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除少量必要的由公司集中调剂外,原则上留给企业,按规定范围自行支配使用。
2.企业的生产(业务)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企业动用上述资金购建固定资产,除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设施需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外,五万元以内的单项设备购置和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律由公司和县区局审批。
3.凡是营业性、生产性的家俱用具(不含非生产性的家俱用具)的购置,由公司和县区局审批。
4.包装物的购置,由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审批,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可在一年之内分期分批摊销。
5.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节日加班费及临时加班费,由企业经理审批。
6.公司和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向公司和企业外投资或联营。
四、扩大财产处置方面的自主权。
1.闲置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经公司和县区局批准,可以出租或有偿转让。
2.固定资产报废可由公司和县区局按财物制度有关规定审批,报各主管局备案。
3.财产损失,批发部门商品、物资(不含粮食)在一万元以内,现金短少在三百元以内的;另售部门商品、物资损失在三千元以内,现金短少在一百元以内的;由公司和县区、局在查明原因的情况下,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商业局备案。除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规定以外,公司和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摊派各种不合理的费用,平调和索取各种商品、物资、设备和借调人员。
五、放宽机构设置方面的自主权。
1.公司和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有权按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向公司和企业提出要求,但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
2.公司和县区局有权决定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的增设、停业修理、停业整顿,但调整撤并网点,需报主管局审批。对主要街道定点经营的网点,一般不得撤并。定点经营品种要予以保证。
六、下放人事劳动管理权。
1.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市委文件办理。
2.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公司正副职(包括党政干部)按干管权限由上级任命。公司所属科级和科级以下的干部(含支部书记、成员),由公司党委任免,报主管局备案。但副经理及中层行政干部可以由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党委批准。
3.公司有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工计划指标,在指定招工地区内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并可按业务需要自行雇用合同工或季节工。除国家统一分配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等人员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
4.公司和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技术和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
5.公司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营业、服务人员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干部时可仍当营业、服务人员,不保留干部待遇。
6.学徒工的审批、考核、转正、定级等,由公司按规定自行审批。
7.公司和企业有权对职工实行奖惩,对贡献大的有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政纪国法、劳动纪律、供应政策和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扣奖、警告、记过、除名、辞退、开除等处分。
七、扩大工资奖金方面的自主权。
1.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已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
2.企业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从目前的1%增加到3%,这部份工资开支计入成本。
3.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内,公司和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可以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浮动工资、职务工资等各种奖励形式和工资形式。职工奖金所得应同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成果挂勾,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4.实行计件工资和全浮动工资的企业,可以与工资总额脱勾,但职工所得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税利增长和劳动工作量的增长幅度。
5.公司和企业全面超额完成国家各项经济指标的,经主管部门考核和提名,年终给主要领导人三个月以内的工资奖励。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完不成国家计划的,要相应扣减领导人三个月以内的工资奖励,直至就地免职。
八、关于联合经营方面的规定。
在不改变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公司和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
各级主管部门、公司要允许和支持企业自主地向省内外引进或输出商品、地方名特产品、地方风味食品以及引进资金、管理人才等,搞各种形式的联营。
九、年利润在十五万元以内的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管理进行经营,允许职工奖金人均每年一百元计入成本,在依法纳税之后,企业内部分配由企业按经营成果自行决定,职工奖金不受发放总额限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要按规定留够应提的各项基金和费用,不得分光吃光。
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有关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用好权、当好家,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做好供应服务工作。
上述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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