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纺织工业局、 天津纺织工学院《关于建立天津纺织工业研究与 开发联合体及其开发基金等若干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纺织工业局、
天津纺织工学院《关于建立天津纺织工业研究与
开发联合体及其开发基金等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1984年11月21日新政发〔1984〕189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纺织工业局及其所属研究所、公司、厂和天津纺织工学院组成“天津纺织工业研究与开发联合体”,这是各参加单位不改变隶属关系和原有性质的长期、全面合作的联合组织。该组织要运用经济手段,实行互惠互利的原则,要以技术进步为中心,为我市纺织行业的规划改造作出贡献。
并同意市纺织工业局、天津工学院拟定的《天津纺织工业研究与开发联合体开发基金等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试行。
关于建立天津纺织工业研究与开发
联合体及其开发基金等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了促进我市纺织工业研究与开发联合体(简称“津纺开发联”)的发展,充分发挥按行业实行生产、教育、科研三结合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现就建立联合体开发基金等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联合体“开发基金”
为了保证“津纺开发联”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方面有正常的、必要的资金来源,开发基金主要由以下两方面筹集:(一)联合体研制的新产品在内部投产后,从该产品实现利润中提取10%,连提三年;(二)联合体研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在内部投产后,从该产品增加的实现利润中提取10%,连提三年。
“开发基金”依据联合体产品开发和科研项目计划投产后提取,每半年提取一次,转入“津纺开发联”银行帐户。
联合体产品开发和科研项目计划由“津纺开发联”委员会审定,报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设银行备案。
为鼓励科技人员和工作人员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联合体可从“开发基金”中提取20%作为奖励基金。为了解决联合体经费问题,联合体可从开发基金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
“开发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由“津纺开发联”委员会审定,有关提取和使用情况,定期报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设银行备案。
凡使用联合体科技、产品开发周转基金,即财政局、建设银行的无息贷款时,从该产品所实现利润中先提取联合体开发基金10%,在规定的留利期限内余款50%用于还款,50%留给企业。在规定留利期满后,余款全部用于还贷,还贷后的余额上交财政。该产品中止生产时,贷款尚未还清的企业。应用联合体的开发基金与企业自有专用基金进行还款。
二、关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
联合体中的企业单位,按以下规定建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
(一)按规定从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
(二)新产品的免税留利中企业的留利部分,其具体免税、留利办法是:
(1)新产品试制投产、从实现销售收入的月份起,经市科委、经委、财政局共同批准免税。
(2)凡属全国未生产过的新产品,可免产品税三年,属全市未生产过的新产品,可免产品税二年,其它新产品免产品税一年。
(3)凡免税范围内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全部留给企业;第二年留给企业50%;
(三)其它资金渠道收入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应由原单位自行掌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关于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的收费及财务处理问题
“津纺开发联”内部单位之间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和咨询服务收取费用的办法,其收费标准及财务处理均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详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三年三月编印的“技术有偿转让及咨询服务有关文件汇编”)。
“津纺开发联”的情报信息中心所出版的刊物和科技、产品、商品信息,均以有偿办法提供,由“津纺开发联”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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