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告
(1985年6月20日筑布字〔1985〕第4号)
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支持和保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51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黔府〔1985〕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包括大、小客货车、拖拉机、摩托、轻骑及各类特种车辆),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对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可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轻经营者的负担,同时有助于解决车辆肇事后的赔偿纠纷。
二、凡持有上述车辆的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联户及个体户都必须向保险公司(或代理处)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手续。交费、理赔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办理。
三、凡未参加保险的车辆,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不予办理年审、过户、办照手续,不准上路行驶。
四、机动车辆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办理车损保险和驾驶员人身保险。交费、理赔按照保险条款办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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