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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以进养出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5]129号
  • 【发布日期】1985-07-01
  • 【生效日期】1985-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以进养出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以进养出工作管理办法》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5>129号)

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以进养出工作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即照此执行。

天津市以进养出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把我市以进养出工作进一步搞好、搞活,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关于转发< 以进养出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9>81号)和近年来经贸部关于以进养出工作的具体规定,特拟订《天津市以进养出工作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一、以进养出的原则


(一)为实现国家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对外贸易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地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在充分挖掘国内出口货源潜力的同时,积极利用国外的原材料和技术,发挥和提高国内生产能力,大力发展以进养出业务,发挥天津港口城市的作用,把出口贸易做大、做活,发展生产,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家的外汇支付能力。

(二)以进养出的商品,应当是在国际市场适销,国内有生产能力,商品质量符合出口要求。

(三)创汇要合算,要逐项商品进行核算。进口原料加工成品的单项商品,创汇率一般应掌握在30%以上。生产技术比较复杂的产品,创汇率要高一些;生产技术比较简单的产品,创汇率最低不得少于30%。换货的创汇率一般要在一倍以上。出口人民币亏损不要超过该项商品的正常亏损率,并力争有所降低。生产某些批量小、花色品种复杂、交货期短的出口产品,如果影响企业的正常利润,经外贸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可由外贸公司给予必要的价外补贴。

(四)以进养出外汇和进口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料专用。以进养出的出口产品不参加国内的平衡分配,凡是能出口的都必须用于出口。以进养出物资和成品,如需变更用途或转作内销,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二、以进养出的范围


(一)进料加工,包括进口全部原材料或主要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二)进件装配,包括进口主件或配件,加工装配成品出口。

(三)以国产原材料为主,进口辅助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四)进口饲料、肥料、种子、种畜等,养殖或种植农副土特畜产品出口。

(五)用进口物资换购农副土特产品(包括水海产品、畜产品)、工业品和矿产品出口。换购的方法,既可以与有关生产单位进行单项商品的换购,也可以和生产部门进行综合换购。

(六)为了促进出口商品升级换代,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可以用以进养出外汇为生产部门引进必需的先进技术,或进口必要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但事先应由生产部门落实人民币资金,并由生产部门自负盈亏,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生产部门没有人民币资金的,不能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设备和零部件。

三、外汇来源与使用


(一)天津对外贸易局负责管理、审批的以进养出外汇有:1.经贸部拨给的周转外汇,额度为一千五百万美元;2.以进养出专用外汇,由经贸部当年专门拨给额度。
上项外汇由市外贸局集中掌握,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周转外汇的商品,其出口收汇除及时归还周转外汇基金外,增值的外汇随着出口商品收汇按规定上缴中央。使用以进养出专用外汇不用归还。其出口商品收汇按规定上缴中央。
以进养出商品的外汇留成,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外贸进出口专业分公司、工贸公司,及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和企业联合体,是以进养出业务的承办单位。为发展出口商品和扩大出口货源,各类外贸公司和生产供货单位都要积极做好以进养出工作,协商提出可行的以进养出项目,由各类外贸公司向市外贸局申请用汇。

(三)以进养出的工业品,外贸公司同生产供货单位,要商定供应出口产品的合格率及原材料、辅料的消耗定额和交货时间,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规定各自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不按合同或协议执行,要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四)以进养出的农副土特产品,在安排进口饲料、肥料、种子、种畜等的同时,外贸公司同生产供货单位,应签定增加供应出口商品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和交货时间的合同或协议。

四、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类外贸公司应于每季度最后十天向外贸局报告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度,在本年度最后一个月内向外贸局提出关于年度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市外贸局汇总后上报经贸部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外汇管理分局。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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