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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文件
  • 【发布单位】83103
  • 【发布文号】市办[1985]109号
  • 【发布日期】1985-09-27
  • 【生效日期】1985-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文件

(市办〔1985〕109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人才流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委、办、局,大型厂矿、大专院校,县级以上厂矿、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人才流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人才流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委、市府:
为了总结经验,划清人才合理流动与自由流动的界限,进一步突破人才部门所有,有组织有领导地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做到“该流的流得动,该稳定的稳定得住”,同时妥善处理前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根据省委《关于认真纠正当前人才流动中“几不要”错误做法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若干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川委发〔1985〕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合理使用人才是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关键。要经常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积压浪费,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要及时调整,本单位调整不了的,要逐级上报,跨系统、跨地区调整交流。对要求离开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有正当理由,符合流动原则。工作离得开的,应顾全大局,予以放行,其中调出本市的中级以上科技人员,须由市人事局批准;如无正当理由,本单位工作又需要的,应针对其主要原因,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和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做到留人先留心。
二、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于要求交流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合理流向、专业对口,充分发挥作用和改变我市人才分布、结构、使用不合理状况的原则,有组织、有领导地推荐给用人单位,调动由双方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对跨区县、跨系统交流有争议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调解决或提出仲裁意见,必要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限期调动。

三、今后各单位在引进人才时,要严格掌握合理流动原则,特别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和三线建设单位、重点建设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在引进人才时不得接收未经批准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各单位对于前段时间辞职人员要进行清理,按照省委〔1985〕21号、68号文件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未经批准辞职从市外来渝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对方单位取得联系,并积极配合原单位,在共同做好本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热情欢送他们回去,不得留拦。在动员时,要防止简单化,不得草率处理。对符合流动原则的或本人确有实际困难,对方单位工作离得开的,可与对方协商,补办调动手续或作借用处理。
2.我市各单位未经批准辞职出走的人员,由原单位主动与现在用人单位取得联系。原单位工作确很需要,而本人又无特殊理由离去的,原单位应派人与用人单位在共同做好本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动员本人返回,并针对他们出走的原因,做好思想工作和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不得歧视;原单位工作可以离开,符合流动原则,对方工作需要的,可补办调动手续,并将各种关系转到对方单位;本人确有实际困难而离去的,应主动照顾他们,补办调动手续,并将各种关系转到对方单位。
总之,无论是市外来渝的,还是我市各单位出走的人员,接收单位和原单位都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出走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其去留问题。原单位不要急于作出组织处理(如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以免造成遗留问题。

五、人才交流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单位一定要从四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支持人才交流工作。今后对人才使用不当,又拒不调整交流;以及采取“几不要”乱挖人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过去市里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有矛盾时,按此意见办理。如今后中央、省有新规定,按新定规执行。

以上意见如同意,请批转各区县,各单位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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