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承包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承包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10月5日)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基本建设速度的若干暂行规定》,为改进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加快旧城改造,特制定本办法。
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必须在市、区(县)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实行承包。经市政府批准的成片改造地段,可由市、区全民所有制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实行承包。严禁建设用地单位与补拆迁单位(个人)直接洽谈拆迁事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要积极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
三、拆迁承包内容的定额标准
1、包拆迁时间。以用地单位与承包部门所签合同批准生效日期为承包起日。根据动迁量大小和零星拆迁、小区开发等不同情况确定拆迁完成时限。
零星拆迁三十户以内的为二十天,三十一户至五十户为三十天,五十一户至一百户为四十五天,一百零一户至二百户为六十天;
小区开发(市政府确定的成片地段)拆迁五十一户至一百户为二十天,一百零一户至二百户为三十天,二百零一户以上的为四十五天;
个别钉子户的动迁时间,以报送到市房地局仲裁的时间为准。
2、包定居安置面积。根据《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人均应安置居住面积,按零星拆迁增加百分之十八系数、小区开发增加百分之十四系数实行承包,空挂户和按有关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个别落实政策户不在计算范围内。
3、包拆迁户自行过渡户数。零星拆迁和小区开发分别以拆迁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六十为承包自行过渡户数的基数。
4、包私房征购和定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京市房屋折旧收购价格》,私房征购根据房屋结构、成色,分别按每平方米三十元至四十五元的标准,定附着物补偿费按每平方米二元的标准进行承包。有正式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的附着物补偿,按有关规定另议。
四、承包单位和个人的奖罚。
1、按承包期限完成拆迁任务的不奖不罚。零星拆迁每提前一天,每户提奖三元;未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每户罚款三元;小区开发每提前一天,每户提奖二元;未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每户罚款二元。以上采取累计法。
2、按定额完成承包安置面积的不奖不罚。节约安置面积的,每节约一平方米居住面积提奖五十元,但不得将居住面积化为建筑面积提奖。
3、按定额完成承包自行过渡户数基数的不奖不罚,超额完成自行过渡基数的,实行分段计算奖励。
(1)零星拆迁自行过渡完成百分之三十一至百分之六十的,每户提奖五元;完成百分之六十一至百分之八十的,每户提奖十元;完成百分之八十一至百分之九十五的,每户提奖二十元;完成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的,每户提奖二十五元。
(2)小区开发自行过渡完成百分之六十一至百分之八十的,每户提奖五元;完成百分之八十一至九十的,每户提奖十元;完成百分之九十一至百分之九十五的,每户提奖十五元;完成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的,每户提奖二十元。
(3)未按定额完成自行过渡基数的,每户罚款五元。
4、私房收购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要一次包死,结余归承包单位,如有不足,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5、承包单位内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奖罚比例另订。
五、对积极克服困难,支持国家建设的拆迁户,除按规定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外,另给予如下奖励,其 和由用地单位另付。
1、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按搬拆先后顺序,给予先搬者以优先选择定居房的位置、朝向、楼层的权利。
2、凡自愿到郊区指定地段定居的拆迁户,可提高一个等级的安置面积,若不要求增加居住面积,可按应增面积,给予单体造价百分之三十的奖励。
3、自行解决定居房的拆迁户,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区房地局核准后,除按规定发给一年自行过渡费外,另按应安置的定居房建筑面积以单体造价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奖励。
六、复建房由用地单位提供的,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过渡期限交付使用。凡超过期限的,每超出一天,要按复建房总投资的千分之二作罚款交承包部门。
七、用地单位与承包部门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定后才能生效。
八、自行过渡户定额以外的过渡房由用地单位提供,如需承包部门提供过渡房的用地单位,应按过渡房单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十一次性支付“过渡房经费”,过渡期为一年半。
九、各郊区(县)拆迁城镇房屋的承包奖惩标准,可参照本办法适当降低执行。
十、本办法由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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