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
(1985年11月4日皖办发〔1985〕6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录像放映管理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录像放映是进行文化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将其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优秀的、健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占领群众业余文化阵地,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明令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原发给私人的放映三证(批准书、准映证、营业执照),应分别由所在市、县广播电视局、工商局撤销。停业期限最迟不超过1985年12月31日。各地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问题。私人的录像设备可以自行处理,也可所合理折价转售给国营单位,还可所采取不同形式有偿转让给经过批准的录像放映单位。
三、国家主办的城乡广播站、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宣传文化单位,经县(市)以上广播电视局重新审查批准,并发给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的批准书,可以在当地播放录像,向观众收取最低成本费,严禁以此牟利。收费标准应以维持播放所需开支为原则,并报县(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和非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的录像设备,只能作为科研、教育或娱乐活动所用,不得卖票或变相进行营业性播放。录像设备应确定专人管理,并报县、市广播电视局备案。
工矿企业、大专院校、旅游宾馆开办的闭路电视,仍按照过去有关规定,须经地(市)广播电视局批准,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并应做到以放映国内录像节目为主。过去未办批准手续的,应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应予停映。
四、录像放映单位,只准放映国家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节目、国家批准进口的、经过省广播电视厅审查批准的录像节目带和中影公司制作发行的电影录像带。录像带只能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制作、发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加工复制,更不得私自购买、复制、倒卖外国和港台录像带。对于走私、复制、贩卖和播放反动、淫秽录像带者要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要严肃党纪、政纪、法纪,决不能姑息纵容、敷衍塞责。
省广播电视厅应继续对全省放映的录像带进行审查,分批开列禁映片名,报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
五、为了保证录像放映单位的片源供应,省广播电视厅、文化厅要按规定广开片源,尽快组织和发行一批包括中外优秀电影、电视剧以及其它文艺节目的录像带。科技、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制作一批内容健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录像节目,特别要结合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为城乡广大群众生产和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任何单位制作的录像节目,都应交音像出版社出版。
六、为了方便录像放映单位购买和租用录像节目带,省、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建立三级发行网,实行供管结合,设立出售点出租点。其它部门制作的录像带,经出版社出版后可以自行特设点出售、出租。商业单位经营录像节目带,必须报县(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凡经营录像节目带的出售点、出租点和商店都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只准经营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录像带。
七、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要对全省录像放映及其他社会文化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参加委员会的有关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地、市、县也要成立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录音录像制品出版、发行、管理,节目审查以及录像放映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各地、市、县录像放映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负责。
过去我省有关录像放映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按此《通知》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