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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粮食厅 《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85]93号
  • 【发布日期】1985-12-09
  • 【生效日期】1985-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粮食厅 《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粮食厅
《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12月9日闽政〔1985〕93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省对于户口迁移,采取了一些适当放宽的措施,“农转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有的地方在执行中政策观念薄弱,把关不严,擅自放宽条件,扩大“农转非”范围,有些人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据今年一至九月份统计,全省农业人口转迁市镇供应商品粮已达十六万人,是一九七八年以来“农转非”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如不引起应有的重视,放任自流,有造成失控的危险。
加强户口管理,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是我国既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今年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指出:“要加强户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批农业人口转为粮食定量人口”。最近,国务院国发〔1985〕131号《关于切实抓紧抓好粮食工作的通知》中又再次强调:“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我省是缺粮省,当前粮食还不宽裕,严格控制“农转非”更有必要。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供应商品粮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1)各地必须对今年以来“农转非”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复查和清理,凡是不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而自行放宽条件,扩大范围的应即停止执行。对于搞不正之风“农转非”的,要坚决给以清退。
(2)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城市发展的结构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坚决防止大城市过度膨胀,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方针,对职工在农村的家属,每年批准转入市镇供应商品粮的,仍要严格掌握在中央规定的“千分之二”控制比例之内。其中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以上均不含市辖县)、龙岩、永安、邵武、南平十个市和建阳、宁德、漳平三个县城控制在千分之一点五之内,其余的千分之零点五收归省统一控制使用。
一九八三年省政府闽政115号文件下达后,对双职工子女的“农转非”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因此,今后对双职工子女不作为单列项目,归并职工家属“农转非”项内统批、统算。上述十市三县以外的城镇,超过控制比例的部分,最多不得高于当地非农业人口(不含自理口粮户)的千分之一,其中零点五收归省,另零点五收地、市统一平衡使用。全省“农转非”控制比例数,每年由省公安厅会同粮食厅商定后统一下达各地,由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共同把关。
(3)我省对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放宽条件范围后,大部分地区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发现少数地区缺乏全局观念,擅自扩大“农转非”范围,干扰了政策的正确执行。为了严明纪律,加强管理,切实做好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省政府闽政〔1985〕12号和闽政办〔1985〕233号文执行,实行必要的控制,以保证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4)重申国务院国发〔1981〕181号文件关于“对农村人口迁入城镇要严格掌握,迁移户口要由公安机关统一办理,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决定,自行审批”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不符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有权拒办落户手续。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对违背有关规定和超过控制比例的,不供应商品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省府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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