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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 生产管理和打击黄金走私活动的布告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1-03
  • 【生效日期】1986-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 生产管理和打击黄金走私活动的布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
生产管理和打击黄金走私活动的布告

(1986年1月3日)

为加强黄金生产管理,打击黄金走私活动,特布告如下:

一、黄金矿产资源属全民所有,受国家 宪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亦不得阻挠被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开采。

二、经勘探具有一定规模的黄金矿床,由国家开发;小型矿山和零星分散资源,由地、市、州、县黄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积极组织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

三、任何个人开采黄金,都必须向县黄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金许可证。集体采金企业采金,除经县黄金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执照后,方可采淘。个人跨县采金,除具有采金许可证外,还必须携带本县黄金主管部门介绍信,并在当地同意的地点开采,所采的黄金必须就地全部交售。如需划拨产量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双方协议办理。

四、开采黄金要注意保护森林、草原、耕地、交通和水利设施;必须占地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五、黄金矿产品(包括成品金、合质金、金精矿、金矿块及中间产品)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金银管理条例》。任何企业和个人所产黄金,必须及时全部交售给国家,除银行收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交换、倒卖、藏匿和留用。

六、坚决打击黄金走私和倒买、倒卖活动。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黄金走私不法分子和私自倒卖、藏匿、非法留用黄金的企业及个体采金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没收黄金产品、罚款或强制收购等处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论处。

七、对保护国家黄金资源和打击黄金走私活动中的报案、办案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市、州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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