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6月1日闽政〔1986〕43号)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情况,特制订《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省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和宏观规划。制订本省的具体教育政策、规章制度和地方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贯彻落实。
2.统筹全省普通教育(包括职业中专及职业中学,以下同)事业的发展。审定普通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师范院校招生、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和师范院校实施。
3.审批中等师范学校、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专、成人业余中专和省属教育单位的设置、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审定师范专科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
属于教育部门办的普教系统的省直属学校、事业单位由省教育厅领导管理,其他部门办的由省有关厅、局领导管理。
4.审定普通教育系统的人事管理和教师的考核、录用办法以及教育部门和学校机构设置的原则、人员编制的比例标准。
任免师范专科学校校长。省级厅、局领导管理的省直属普通学校正、副校长和省直属教育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由各自主管厅、局任免。
5.审定普教系统干部、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培训的总体规划。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中师、完全中学和相当规格的普通学校、教育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中师、职业中专、高中(含职业高中)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由教育厅规划、福建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6.审定各级各类学校经费开支、校舍建设、教学设备的标准。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局和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地和学校管好、用好国家拨给和地方自筹的教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严格执行财务和基建管理制度。
制定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包括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和群众捐资办学等)的政策、办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的生活待遇,发展基础教育。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贯彻实施。
按照中央决定的“两个增长”拨给教育经费,并检查、督促各地贯彻落实。
师专、中师和教育部门办的省直属普通学校、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基建投资,普教系统所必需的专项经费、业务活动经费和省对各地普通学校(包括职业中专、职业中学)的基建补助,分别列入省财政预算和省基本建设计划,由省教育厅按照财政、基建的管理规定负责安排。
7.有关普通教育的教育、教学业务指导和规章制度的制订;乡土教材、补充教材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材料的编写、审定;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研究、学校教育视导、教学改革实验等由教育厅负责。
8.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普通教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检查视察。
二、地(市)的主要职责
1.协助省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市)所属县(市、区)、乡(镇)和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
2.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规划,具体编制本地(市)普教事业的发展规划,安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指导所属各地做好各项招生工作。
审批本地(市)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设置和发展规模。
3.领导管理本地(市)师专、教师进修(教育)学院、中师、地(市)直属普通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由地(市)教育局主管。
任免师专副校长,教师进修(教育)学院正、副院长、中师和地(市)直属普通学校、教育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本地(市)中相当于县级干部的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等学校的校长。
跨系统、跨地(市)、跨省(市、自治区)的学校干部、教师的工作调动应商得地(市)教育局同意。
地(市)教师进修(教育)学院和其他的地(市)直属普通学校、教育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职工由地(市)教育局管理。
制订本地(市)中师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做好本地(市)师专毕业生分配工作。
4.本地(市)普教系统的干部、教师培训,由地(市)教育局规划。地(市)教师进修(教育)学院具体负责进行本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干部、完全中学处主任和一部分教师、初级中学领导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并协助地(市)教育局组织、指导所属县(市)和学校进行教育行政干部、教师的在职进修。
5.协助省检查、监督所属县(市)、乡(镇)和学校管好、用好国家拨给和地方自筹的教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执行财务和基建管理制度。
筹集、安排本地(市)的教育经费,办好本地(市)师范类学校和直属的普通教育事业单位,具体组织、指导县(市)、乡(镇)做好教育经费的筹措工作,安排好省、地(市)拨补的专项教育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的生活待遇。
6.由地(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市)普教系统的学校教育视导和教育、教学业务指导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职业中学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三、县(市)的主要职责
1.研究订出本县(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指示的具体办法、措施,领导所属的部门、乡(镇)和学校贯彻实施。
2.按照上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制订本县(市)的普教事业发展和学校设点布局的规划。
负责完成本县(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和发展中等教育(含职业技术教育)、幼儿教育、成人文化教育等任务,具体落实每年度的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工作。
鼓励和指导本县(市、区)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3.审批本县(市)的初级中等学校、完全小学,中心幼儿园的设置和发展规模。
领导管理完全中学、职业中学、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县(市)教育进修学校以及其他的县(市)直属教育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由县(市)教育局主管。
4.任免完全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的正、副校长(属于县级干部的学校校长除外);上述学校的其他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的县(市)直属教育事业单位、初级中等学校的领导干部和学区、中心小学的正、副校长由县(市)教育局负责考核、呈请县人民政府任免。
普教系统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的教职员工编制,由县(市)教育局会同县编委按上级规定核定;属于乡(镇)管理的学校,由乡(镇)按照县的核定作出具体安排。
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全县(市)教育部门办的普教系统的教职工以及上述由县(市)教育局负责考核的教育干部的管理工作,由县(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未商得地(市)教育局同意,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合格教师和学校干部改做其他工作。干部、教师的奖惩由县(市)教育局会同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学校干部、教师跨系统、跨地(市)的工作调动应商得地(市)教育局同意。
5.乡(镇)教育干部、小学领导干部、部分初中教师和全县(市)的小学、幼儿教师等的培训工作和上述干部、教师各种形式的在职进修,由县(市)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负责进行。
6.统筹、安排上级政府和本县(市)拨给的教育经费以及省、地(市)拨给的各种专项经费补助(含基建投资补助)。执行并监督所属乡(镇)遵守财务和基建管理制度。
制订本县(市)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以及其他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办法、措施,负责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的生活待遇,并组织、指导所属乡(镇)做好这项工作。
规划、筹措本县(市)学校的建设和基建投资。对乡(镇)筹建的校舍酌情给予补助。城市和县城的建设规划应把普通教育设施包括在内,所需投资应列入规划区的基建投资中。
7.在县(市)政府的领导下,县(市)教育局负责管理本县(市)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工作,进行学校教育的视导,组织、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四、乡(镇)的主要职责
1.制订乡(镇)普教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负责实施本乡(镇)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和发展幼儿教育、初等成人文化教育工作。
2.领导管理本乡(镇)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和成人文化教育,关心、支持或受县(市)政府委托管理设在本乡(镇)的完全中学、职业中学工作。负责维护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场地、财产、设备不受侵占、破坏。
3.负责考核乡村小学的领导干部,中心幼儿园园长和学区、中心小学的领导干部(正、副校长除外),提出任免意见,经县(市)教育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委任。
协助县(市)教育局管理属于乡(镇)领导管理的学校干部和教职员,征得县(市)教育局的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乡(镇)内的学校之间,对教师工作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安排;跨乡(镇)的应报县(市)教育局审批。对所属学校干部、教职员的奖惩应经县(市)教育局、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乡(镇)民办教师的管理办法和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按照上级的规定、制度,安排使用好上级政府和县(市)拨给的各项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补助款,严禁挪用和乱开支。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
根据本乡(镇)情况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以发展本乡(镇)基础教育、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学校的教学设施。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建设本乡(镇)小学、初中校舍。
5.检查、督促村和学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关心教师生活,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政治地位,树立尊师的风尚,处理侮辱教师的不轨行为。
6.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如下工作:(1)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做好扫除文盲、业余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2)筹集教育基金,改善本村学校(包括初中在内)的办学条件和教师特别是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3)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合法权益;(4)对学校和教师的工作提出建议,做出评议,促进学校和教师搞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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