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滇管会 《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滇管会
《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昆政发〔1986〕169号)
官渡、西山、晋宁、呈贡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滇池渔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贯彻执行。
滇池渔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已逐步完善,沿湖地区各级政府和滇管部门,要在宣传贯彻《 渔业法》的同时,广泛深入宣传这些政策规定,做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护滇池水产资源,控制捕捞强度,重申从一九八六年至八八年不再新增捕捞证。今年还要重点抓好网目的检查和管理,以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滇池渔业管理实行封湖和“四定”发证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几年,由于捕捞强度过大,导致主要经济鱼类产量大幅度下降。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使养殖、增殖、捕捞、管理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和国家有关发展水产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滇池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规定:
一、控制捕捞强度,整顿捕捞队伍。
根据市人民政府昆政复(1985)183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滇池渔业捕捞证发放的通知”,今年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以一九八五年的实发证为基数,旧证换新证,一律不许新增。从事科研其他作业的单位需捕捞滇池水产品时,应由市滇管会批准,发给捕捞许可证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章处理。
为避免滇池水体不受更大污染,实行合理捕捞,一律不再新增机动捕捞船。原有单机船不准再改为双机船,挂网船也不许再新增机头。
换发今年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对捕捞队伍进行认真的整顿,坚持一船一证,拖网证和挂网证不能混合使用。捕捞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和转让,违者,吊销捕捞证。过去已转让的,由双方到市滇管会办公室外办理过户手续,换发新证。
为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捕捞,挂网作业成应设置明标志(夜间设灯光标志)并有人看管,避免事故的发生。对炸鱼、毒鱼或严重违章者,取消捕捞资格,不发捕捞证。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为使滇池银鱼留有足够种量,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从今所开始,银鱼实行限期捕捞,捕捞时间为二十二天,即从九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时至十月二十日夜十二时,以后转捕虾、杂鱼、螺蛳。违反规定者,没收渔具,渔获物并罚收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继续调整和完善“四定”发征制度,
为更好地适应渔业生产的发展,按《渔业法》规定,对“四定”作如下调整:
1、定船只。为保证渔民安全,从事捕捞生产的机动船,载重量应在二吨以上,非机动船一吨以上。达不到吨位的要进行改造,限期三年(到一九八八年底)达到,并经公安、航管部门检验,持有合格证明方能办理捕捞手续。
2、定网具。为保护渔业资源,切实做到捕大留小,对各类网具目重申以下规定:三层挂网(包括大丝网):高四公尺,长度不超过一千公尺,网目不小于十二公分,达不到十二公分的,要分别情况增收捕捞证费,并限期三年(八八年底)停止使用。增收标准为每缩小网目一公分,加收资源费二十五元。小丝网:高二点五公尺,网目需在五公分以上。银鱼网、虾网:网目为零点八公分以上,机拖船网头只能带二至三个;海心网(包括江川卷网):长度为十至十二条,网目公分以上。在换发捕捞证时,对各类网具需按以上规定进行认真检验,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发证。捕捞过程中,不得使用禁用的网具如挟网、草边网和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禁止用电捕、划胎捕捞。否则,没收渔具、渔获物并以罚款。使用海心网、江川卷网作业,严重损害鱼类资源,为保护资源,从今年起一律停止发展,限期三年(到八八年止)取消海心网、江川卷网作业。
为保证滇池各种鱼类的繁殖生长,捕捞起水重量标准每条定为:青鱼、草鱼一公斤以上;鲫鱼一公两以上,白鱼、油鱼五公钱以上。不符合起水标准的,应即时放回。违反者,滇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产品和罚收资源增殖保护费。
除认真执行以上规定久处,必须加强上市水产品的检查管理。
3、定人员。三层挂网:一船三至四人;大小丝网:一船三人;海心网、江川卷网:二船六至八人;银鱼、虾网:一船三人。作业人员必须与捕捞许可证上的相片符。
一九八六年捕捞许可证的收费,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4、水产品合同定购。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今年继续实行水产品合同定购。按不同网具每证的定购数量是:三层挂网定购鲫鱼200公斤,鲢鱼100公斤;大丝网定购鲫鱼200公斤,鲢鱼100公斤;小丝网定购鲫鱼200公斤;江川网定购鲫鱼600公斤,鲢鱼200公斤;海心网定购鲫鱼400公斤,鲢鱼100公斤;单机拖网定购干银鱼150公斤,干虾200公斤;双机拖网定购干银鱼300公斤,干虾200公斤;人力虾网定购干虾200公斤。定购价格,由水产公司按市物价局的指导价格执行。根据合同完成情况,继续实行奖惩办法,完成合同定购的超交部份按牌市差价奖励,完不成合同任务亦按牌市差价惩处。一九八五年的奖惩鉴于银鱼减产,虾产量又倍增的实际情况,虾可以抵银鱼任务(三公斤抵一公斤银鱼),银鱼的奖惩办法另定,其他鱼类的奖惩办法不变。
其他单位和个人到滇池收购水产品必须保证水产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方可收购,市滇管会依据《 渔业法》第十九条规定精神,按收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增殖和保护水产资源。
三、继续开展滇池的钓鱼活动
为满足广大钓鱼爱好者的需要,从九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时起,滇池外海除长年封禁的灰湾、太史湾、北山湾、芦柴湾外,其余沿岸水域在开湖期间开放钓鱼,时间为五个月。钓鱼者必须到市滇管会或所在县区滇管分会办理钓鱼许可证,并按《 渔业法》有关规定,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市钓鱼协会会员每人收费六元,其他人员每人收费九元,一次性办理。离休干部、残疾军人凭证到市滇管会办理免费证。钓鱼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钓鱼的有关规定和滇池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安和渔政人员的管理。对无证钓鱼者,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草海开放钓鱼的管理办法由草海渔场报市水利局批准执行。
关于发展滇池网箱、拦网养殖的具体办法,待调查后另行规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沿湖县、区及有关单位执行。
昆明市滇池渔业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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