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辽宁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21日辽政发〔1986〕115号文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重要生产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不履行职责,态度蛮横,经常与顾客吵架,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收受贿赂、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企业和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仍按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由企业制定具体规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
职工被辞退后,企业应将其档案交当地劳动人事部门。
辞退证明书式样由省劳动局制定。
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