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征收营 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征收营
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1986〕129号1986年11月26日)
我省现有公路客运站数量少、面积小、房屋破旧,远不适应公路客运事业迅速发展和旅客流量日益增长的需要,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迫切要求改善候车条件。但由于目前国家财力有限,在短期内解决这一问题又确有困难。
为加快全省公路客运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暂定三年),对在省内从事营运的各类客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办法附后)。征收的客运附加费作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我省公路客运站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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