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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87]综002号
  • 【发布日期】1987-01-02
  • 【生效日期】1987-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1月2日厦府〔1987〕综0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驻厦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来,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下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四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各方面工作,做到全市爆炸物品无丢失、无被盗、无发生爆炸案件,并把生产事故压缩到最低限度,有力地促进和保卫了特区建设顺利进行。
今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根据省公安厅闽公三〔86〕161号文件通知精神。我们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庆安全检查,把贯彻执行《细则》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有关人员初步进行了学习、对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整改。
为了进一步贯彻《细则》规定,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细则》,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细则》是我省具体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法规,它将进一步完善我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这对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建议由市安委会牵头召开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领导会议,学习《细则》,研究部署贯彻的意见,并由市政府翻印《条例》、《细则》在各单位和车站、码头、公共场所,进行张贴,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人人自觉遵守、维护《细则》。各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领导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四员”和有关人员反复学习《细则》,使他们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使用和管理能力。

二、贯彻落实《细则》,依法从严处理。
随着特区建设发展的需要,部、省属施工单位,内联企业进入我市日增,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细则》中,应切实做到:
1.认真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整顿的重点主要是爆破器材的储存、使用环节,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措施,加强管理。至于过去曾有采购、储存、使用过爆破器材的单位,亦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凡目前尚流散在各单位的爆破器材要全部缴交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2.凡是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领取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和“四员”作业证方能进行生产、销售和爆破作业。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严禁无证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或将爆破器材拿去换取其他物资;严禁利用各种车辆非法运载爆破器材;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车、船、飞机和进入公共场所,或在托运行李和投寄邮包中夹带爆破器材;严禁私自将爆破器材用于炸鱼炸兽。今后,凡因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造成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犯罪分子用以进行破坏活动的,除追究直接经管人员责任外,还要查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凡石区(场)开采、基建工程开挖以及其他一些零星工程,需要进行爆破者,除目前已经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尚有使用爆破物品资格的单位,在本身开采的石区(场)和承接的工程内进行爆破,仍按市府〔84〕096号文件规定执行外,以上单位新接石区(场)和工程需重新申办手续。其他单位需要爆破者,均需由建设单位先向厦门爆破工程队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市建委审查同意,报市公安局核准后,方能施爆,否则,均以违章作业论处。
5.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市区与居民聚集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15天,将使用爆破器材的申请报告及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市、县公安局审查同意后,方准实施。
6.部队组建营业性的爆破工程队,介入地方直接承接工程和部队由地方建筑工程队承建的非军事项目工程,需要爆破者,按规定归地方统一管理,未经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均不能进行爆破作业。
7.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临时储存室,除有专人看管外,必须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出的爆破器材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核定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8.全市实行统一爆破时间,具体时间由市公安局根据不同季节确定,以便于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三、进一步做好“四员”的年检工作。
我市今年“四员”的年检工作,已于今年5月份举办的“四员”培训班结束后,进行了全面考核验证。为了进一步把这项工作做好,使之更加完善,各单位应根据福建省公安厅1986年9月22日发的闽公三〔86〕161号通知精神,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对每个作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和业务能力的审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全面进行考核。凡符合年检条件的“四员”,各单位自审后,应抓紧填好“年检表”,送公安局审核,经考核合格的“四员”,由市、县公安局在其“作业证”上,加盖“年检”章,以示考核合格,对于有:(1)现实表现不好;(2)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规程;(3)造成案件、事故等的情况之一者,均不能继续从事爆炸物品工作,不得参加年检,收回“作业证”。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工厂和商店、摊点,虽然经多次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但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乡镇企业单位,如禾山乡何厝花炮厂,由于生产条件差,管理不完善,年年有事故。二是近期来,江西宜春、浙江平阳、苍南和本省晋江、福鼎等地区无证商贩,非法运入大量烟花爆竹,冲击市场,给管理工作上带来很大困难,为落实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当前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首先,公安部门要会同市供销社日杂公司在年底前,把何厝花炮厂的生产,清理整顿好,通过整顿,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创造条件,把生产促上去。
其次,认真抓好烟花爆竹销售商店、摊点的摸底整顿工作,特别是无证摊点和非法贩运商贩的清理整顿。为此,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供销社日杂公司和商业局食杂部门,以县、区、街道(乡)为单位,在各自辖区内加强检查监督,依法从严管理。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而经销烟花爆竹的,都是非法,一律予以没收、取缔。
第三、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管理,元旦前除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外,市供销社日杂公司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监督管理。同时要认真执行《细则》规定,凡投入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包括从省外调进的),必须经省指定的检测机关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投入市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售。
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切实把爆炸物品管紧、管严、管好,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特区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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