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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海省统计局 关于加强我省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3-05
  • 【生效日期】1986-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海省统计局 关于加强我省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海省统计局
关于加强我省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国家科委、统计局(1986)国科发综字0533号《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科技统计工作的认识
科技统计是国家整个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管理、科学决策的依据,也是科技管理部门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依靠准确的科技统计资料,才能正确地制定科技政策、科技计划,指导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省的科技统计工作刚刚起步,在队伍建设、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等方面不能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和重视科技统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科技统计工作做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以便充分发挥科技统计在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

二、建立科技统计报告制度
为使科技统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必须建立和健全科技统计报告制度(详见暂行规定)。各级管理机关,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和科技活动团体和科技组织要积极推动科技统计的开展创造条件确保科技统计人员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科技统计制度,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分析工作,努力发挥统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三、建立健全科技统计组织体系
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统计局《通知》的要求,省科委正在逐步加强科技统计力量,已配备两名专职科技统计人员。同时,要求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包括非独立机构)视本机构的规模,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形成科技统计网络。各单位配备的科技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整、调动时,需报省科委备案。

四、科技统计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科技统计人员按照 统计法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上级科技统计机构和同级政府统计局的业务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定期报表及其他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五、加强科技统计队伍的建设
科技统计是一项较复杂的专业性工作,必须建立一支素质好的科技统计队伍。各单位要根据科技工作的要求,尽快选配适合科技统计需要的人才但任此项工作。科技统计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科技管理或科技活动经历,热爱科技统计工作,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负责。
科技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经济理论和科技知识,争取掌握各科技业务技能,以适应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拟在一九八七年适当时间由省科干局与省科委计划处对全省科技统计人员举办一次关于科技统计基本知识的培训。
各单位在待遇、晋升等方面应采取实际措施,鼓励科技统计人员钻研业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为搞好科技统计工作做出贡献。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科技统计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为适应科技管理决策和宏观控制的需要,国家科委和国家统计局决定建立科技统计报告制度。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科技活动状况进行经常的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2、科技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部门属各类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究与开发机构)状况;
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等)状况;
专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状况;
各级政府科技管理机构状况;
其它领域的科技活动状况;
以上各类统计调查内容,每年度根据需要,从《科技统计手册》中选取(待发)。

3、科技统计类型
综合性科技统计--反映科技活动与管理的总体状况和动态变化。
专项科技统计--反映科技活动专门领域的状况和动态变化。例如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科技人员、科技经费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的活动等。

4、科技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与管理分为四级:
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及其它各级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
计划单列城市、省辖市的科技管理机关;
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

5、科技统计报表类型(待发)
基础数据表--由基层单位(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及其它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和各级科技管理机关分级填写、保存,并根据变化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为汇总提供方便。
汇总上报表(包括年报、半年报及专项科技活动调查表)--分基层单位汇总上报和管理机关汇总上报表。基层单位汇总表可利用基础数据表进行处理,在上报汇总机关的同时,抄送主管机关。
研究与开发机构和各类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的汇总上报表统一在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科委汇总后,上报国家科委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局。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机构的汇总上报可同时向主管部门抄报,担不要求部门汇总上报。
国务院部门的科技司(局)在全国汇总的基础上,处理分析全行业的统计数据,提供有关分析资料。

6、报告期:半年报告在当年下半年的第一个月提交;年度报告在下年度的头一个月提交;专项报告按调查要求的时间上报。
以上报告期均以当地的邮戳时期为准。

7、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编号编码等,按《科技统计指标手册》规定填报,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正。
国家科委
国家统计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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