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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 《广西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7]50号
  • 【发布日期】1987-05-22
  • 【生效日期】1987-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 《广西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
《广西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2日桂政发〔1987〕5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电力工业局制定的《广西电网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目前,电力不足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今年国家下达我区国家重点企业建设债券四千万元是为我区重点建设项目--岩滩水电站筹集的。该电站建设提前在今年十一月开始截流,现工程进度快,急需资金、望各地、各部门务必抓紧办理。

一、分配各地、市的电力建设债券数额,由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到用电单位,并要求在今年六月底前交款完毕。

二、区电力工业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及工商银行所属单位,要在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积极做好电力建设债券的发行工作。

三、由于我区一九八五年的用电基数并没有严格区分统配电量和非统配电量。因此,一些重点用户、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用电虽然没有超过一九八五年基数,也应该购买一部分电力建设债券。

四、加收的电力建设附加费暂不执行。

五、在抓好认购电力建设债券的同时,要进一步继续抓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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