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行任务的通告
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行任务的通告
(穗府(1987)35号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执行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队伍。现将其执行的任务范围通告如下:
一、关于城建规划管理。协助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建筑、非法占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登记和处罚。对违章建筑需强制拆除的,可通知其主管部门派员协助,并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关于建筑施工管理。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者,依法进行教育、处罚。拒不接受教育和处罚的,可报请施工主管部门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关于园林绿化管理。对破坏山林、路树、绿化带、花坛、公园设施和乱占公用绿化地等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关于市政设施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开挖马路、人行道者;对虽经批准可占用、开挖马路,但不按要求施工,不按时清场,不按标准修复或有意损坏上下水管、路灯照明等市政设施者;对往马路排放污水、废水者,依法进行处罚。
五、关于摊贩卖管理。对在马路、人行道和其它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经营者;或者虽有营业执照,但不按经营的地点摆卖,妨碍交通、市容者,依法进行处罚。
六、关于社会秩序管理。协助公安部门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违犯者进行教育或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关于交通秩序管理。协助公安部门清理道路两旁路障,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并会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维护站场的环境卫生、乘车秩序和车容整洁。对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者,依法进行制止或处罚。
八、关于市容卫生管理。监督执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违章者,依法进行教育或处罚。
九、关于防治烟尘管理
(一)按《广州市防治烟尘污染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储存、运输或堆放燃料、煤灰渣,没有采取防尘措施,污染周围环境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罚;
(二)按《广州市防治烟尘污染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在市区内燃烧塑料、橡胶、皮革等产生烟尘、有害气体的废弃物者,依法进行处罚。
十、关于环境噪声管理
(一)对违反《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把发电机放在门口、路旁和其他公共场地的单位、摊挡,依法进行制止或处罚;
(二)对违反《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音响设备、广播方式招徕顾客或沿街宣传商品以及夜间喧哗、骚扰四邻者,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禁止范围内燃放鞭炮者,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违反《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于午间十二时至十四时半、夜间二十二时至翌日七日,在住宅区、宿舍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制作家俱、维修房屋,以及家庭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影响四邻者,依法进行处罚。
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大队的执法工作。监察大队应严明执法、秉公办事,共同搞好城市建设和社会秩序管理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