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市人防办《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市人防办《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1987年7月25日昆政复〔1987〕70号)
市人防办:
你处《关于报送审批〈昆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问题,可按照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你办拟定具体法组织实施。
二、以下情况原则上可以不单独承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规定缴纳人防设施配套费:
1、九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到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
2、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有其特殊情况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征得人防部门同意的。
三、人防设施配套费,由市人防部门按地面建筑部面积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征收,并由市财政监督市建委和人防部门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