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撤并单位财物交接处理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87]综443号
  • 【发布日期】1987-10-16
  • 【生效日期】1987-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撤并单位财物交接处理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撤并单位财物交接处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10月16日厦府〔1987〕综443号)

为了维护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保护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现根据 会计法等财政法规,对撤并单位的财物交接作如下规定:

一、凡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含各专业公司),在机构改革中,涉及到单位撤并,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撤并单位的财务人员在未办妥财物交接手续之前,必须坚守岗位,对历年的账务进行清理、造册,按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涉及到上下级财务的结算,应由上级财政部门参与监交。

三、各撤并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对各项往来款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对账实不符的物资要查明原因,说明去处。于上级有关部门宣布撤并的10天之内,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

四、各撤并单位不得突击花钱,除正常工作人员经费外,其余如确须开支的,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对于应上交财政的各项收入要及时组织入库。

五、在财务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各项经费的上拨、下划仍按原有供应渠道和预算供给,各用款单位必须继续向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六、根据会计人员的工作规则和会计档案清理有关规定,对各种会计账簿、凭证和会计资料进行清理、造册,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档案局按规定处理。

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会计法等规定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