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释〔2018〕2号
  • 【发布日期】2018-01-16
  • 【生效日期】2018-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