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关于 加速发展水产业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关于
加速发展水产业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12月11日)
发展水产业,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振兴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将我们对促进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报告如下:
一、开发保护水面和水热资源,积极发展水产业。
兴修水利,开发荒滩、和进行低洼地、盐碱地改造都要注意与建设鱼塘相结合,尽可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建设综合商品生产基地,使农牧渔业各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所有新建、续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库工程,都必须把渔业设施纳入总体建设规划之内,同时规划、设计。池塘改造要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中应包括水产建设用工。渔业基地的输电线路、供排水工程及道路、电讯工程要分别列入农田线路和水利配套计划。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要及时明确水面使用权属,现在由谁管理的一律由谁经营发展水产。权属有争议的水面,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划界确有困难的水面,由上一级政府组织有关方面联合开发,合理分配收益。兼负调蓄、灌溉任务的水域,要统筹兼顾,合理划定最低保鱼水位线。使用权划定后,长期不变。要大力发展渔业专业户。属于集体的零星水面,应及时划给群众家庭养鱼或实行专业承包。水面、荒滩、低洼易涝地较多的地方,只要承包者有力经营,承包面积可以不限。个人投资开发荒水荒滩地增加的养鱼水面,承包使用期不应低于三十年。国营、集体、个人建设的鱼池配套工程,使用权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国家建设占用水面的建设单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三、发展横向联合。要打破行业、政区、所有制的界限。允许农民个人以及厂矿、机关、部队、学校同国营水产养殖单位联合,在国有养鱼水面指定的范围内从事网箱、围栏等开发性渔业生产。允许国营水产企业对外乡、外县、外省开放,实行销区与产区联合经营;全民、集体、个体水产企业之间都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各种类的联营,水面滩地、资金、劳力、苗种、饲料、技术等都可以作为联合的条件,实行合股经营,按股分成。
四、搞活鱼货流通。水产品一律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国营商业、有证商贩从事水产品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和调节。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的水产品,可以就近销售,也可以长途运销,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五、实行税收优惠。在国家对国营渔业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的情况下,国营水产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办法;不交所得税;对集体养殖业也不征收所得税;对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鱼苗鱼种不征税。但其它产品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经审查批准后,予以税收照顾。
六、给予资金扶持。为了在一九九0年前后基本建成全省的鱼苗鱼种(含良种)、饲料生产和技术推广三个体系,各级计划部门对所需要的各项工程设施,要列入基建计划,逐年安排建设。商品鱼基地建设所需的扶持资金,除国家支持一部分外,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必要扶持,农业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另外,各级财政部门还要适当安排一些经费,支持水产部门开展水产科研、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培育、智力开发和培养人才等工作。
对水毁渔业工程,各级水利部门应纳入整个水毁恢复计划,安排必要的恢复资金,专款专用,尽快恢复使用。
七、水利、电力部门要积极为养鱼供水供电,并按农用标准收费。利用弃水和在库、湖内养鱼的,免收水费。
八、加强渔业科技开发。要建立健全渔业科技服务体系,凡水面多的地、市、县要逐步建立水产技术推广站或科技服务中心,二百亩以上水面的乡要有专职或兼职的渔业技术员,所需经费在水产(水利)事业费或技术承包回收费中开支。
水产科研和技术推广部门要重点抓好养鱼技术的引进、推广和普及工作。提倡科技人员与生产单位挂钩,开展技术承包,实行有偿服务,积极引进外地人才和先进技术,促进水产业的发展。
九、加强渔政管理工作。重视加强渔政管理工作是发展渔业生产的各项措施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各地应该继续贯彻《 渔业法》及《 渔业法实施细则》,健全法制,以法管理,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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