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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8]2号
  • 【发布日期】1988-01-08
  • 【生效日期】1988-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1988)2号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国家计委、经委、省政府已先后决定取消回收废钢铁指令性计划,不再从地方上调废钢铁,钢铁企业所需废钢铁,由企业用钢材串换或直接与回收部门自行订购解决。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回收上交和分配废钢铁指令计划。取消废钢铁指令性计划后,广州钢铁厂、广州合金钢厂生产所需的废钢铁,除保留一部分指导性计划定点供应(由钢厂直接采购)外,其余可由物资部门采用组织订货,签订购销合同,确立稳定供应渠道的办法解决。回收部门废钢铁的销售,应在满足本市钢厂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多余部份(或工厂不要货)才能外销或出口。废钢铁出市、出口,仍按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6〕14号文件规定办理。
取消废钢铁指令计划后,对广州合金钢厂废钢铁价差补贴问题,由市计委与有关部门商定。

二、根据“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对能利用的钢材边角料、头尾料,优先供应小农具和小商品生产的需要;为防止供需脱节,对磁性化工、钛白粉、铅合金、铁合金、水暖、精铸等生产使用的轻薄料、花铁、钢(铁)屑等废钢铁,仍保留指导性(定点供应)计划;计划由市计委下达,由供需双方具体衔接。

三、国家逐年缩减我市指令性钢材分配,市计委可根据废钢铁资源情况,统筹一部分废钢铁与外地串换钢材或组织出口创汇,进口紧缺原材料。

四、取消回收废钢铁指令性计划后,原属物资、商业系统的回收部门(含各代购点)进行回收的渠道不变。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市回收经营主管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

五、取消废钢铁指令性计划后,同时取消广州市废钢铁指令性计划的收购和供应临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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