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8〕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
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科技兴冀”战略,这是振兴河北经济的根本性措施。“科技兴冀”,关键是人才,是充分发挥各类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把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作为加快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切实加强领导,促其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动员和组织大批科技人员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领办、创办乡镇企业和技术经济实体。务求“双放”改革在全省迈出较大步伐,形成大的气候,出现大的变化。要积极引导生产单位高度重视科技投入,舍得花钱买技术,在省内外争夺人才。科研单位要在强化技术开发工作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科研方向,相应安排应用基础课题研究,争取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并尽先在省内推广应用,为我省经济振兴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援。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落实“科技兴冀”战略,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促进科技进步,加速我省经济发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政府部门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一、凡辖有科研机构的政府部门,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政府部门对科研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进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服务、下达指令性科研任务。要切实把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科研计划、技术转让、专业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六权下放给科研机构。所长有权任免(聘任、解聘)所内中层领导干部;提请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副所长。实现经济自立的科研设计机构调入和聘用必需的技术骨干,可不受原编制限制,但须报有关部门备案,工资及奖金分配形式自定。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武装一批研究所,改善他们的科研条件,提高研究能力。
二、凡政技合一的行政业务部门,要政技分开,允许技术服务机构打破部门、条块界限,组建综合的或专业的技术开发服务中心或公司。政府部门可分离出部分科技人员,建立或充实技术开发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实行事业费包干,自主管理,企业经营,逐步建成技术经济实体。已实现经济自立、自负盈亏的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其编制、工资、奖金等按经济自立的科研设计机构对待。农村基层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除指令性商品和国家有规定的商品外,可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加工、贮、运、销一类业务,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
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三、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机构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在决定重大问题之前,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全面完成年度任期目标的所长、副所长,其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改革成效显著,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经济自立的科研设计机构,其所长、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成绩特别突出的,还可酌情再高。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的所长、副所长,应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个人收入直至免职。
四、普遍实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和所长承包经营责任制,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等权限要纳入经营承包合同中。科研机构的承包,实行“六保两挂”,即:保课题数量、成果数量及水平、成果推广应用率、社会经济效益、创收额和科研后劲;技术开发科研机构承包指标同工资和奖金挂钩;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承包指标同事业费和奖金挂钩。科研机构内部室、组、车间,要实行层层承包,并相应扩大自主权。对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也可进行租赁。承包、承租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实现经济自立的科研设计机构,每年可晋升百分之三人员的工资。削减事业费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晋升百分之一。实行事业费包子的科研机构,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晋升百分之二。晋长指标可累计使用。
六、对科研机构实行减免税照顾。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以上各项收入及技术入股所得,暂免征所得税。研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试销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
科研单位可从科技咨询服务、技术转让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五奖励有关人员,均不计征奖金税。
七、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渗透、长入经济,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经营实体。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成分的横向技术经济联合。支持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与国营、集体、个体企业联营。支持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之间的联合,建立技术开发集团、中心或公司,并逐步过渡到经济实体。科研单位可承包、租赁、购买企业,创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业、企业集团等。允许农业科研机构经营自己的科技成果,兴办经济实体。
八、鼓励和支持技术开发研究机构,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团后,继续实行独立核算,法人地位和税收待遇不变;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核定基数拨给,暂定三年不变,由科研机构掌握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不变。除承担上级下达及企业、企业集团的科研计划外,允许面向社会承担科研、设计和技术服务,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企业、企业集团不采用的成果,科研机构有权对外转让。
九、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吸收能力。要把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与经营者的利益直接挂钩。企业都应自办或联办技术开发机构,并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资金作为科技投入。企业与其技术开发机构要通过经营承包制、技术合同制等形式确立双方的责、权、利。技术开发机构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完成本企业交付的科技任务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其收入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机构自身的发展。厂办科研机构要逐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经过批准,有的企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职务可由企业自己评聘,在本企业内有效。企业技术人员在奖励、福利等方面应不低于第一线职工待遇。
高等院校所属科研机构要积极对外承担科研、设计等技术服务,承包、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创办技术经济实体;技术纯收入可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五奖励个人,提取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作为科研机构的发展基金。
吸引京津等外省市科技力量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十、大量邀聘驻冀部属科研设计机构、军队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京津等外省市科技力量在我省建立技术经济联合组织,创办技术经济实体,领办、承包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或进行其他技术服务。各级科技部门和生产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争夺人才,借以推动技术进步,发展生产力。省外科技力量承担我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择优列入我省科技计划,给以资金支持;转让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可从取得的技术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奖励有关科技人员,均不计征奖金税;与我省组建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投产后一年内分得的利润,可视同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报我省科技进步奖,获省级奖励的成果加发百分之三十奖金,并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十一、鼓励和支持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到农村承包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等技术,领办、承包小企业、乡镇企业,自办或联办技术开发服务组织、林果场、农场、养殖场和工业企业。在城市,鼓励人才密集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兴办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新兴科技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允许科技人员创办集体、个体、合股等各种形式的公司、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和企业,逐步形成技术密集园区。
要鼓励、支持科技人员积极兴办集体、个体、私营等民办科研机构,依法保护,任何部门不得歧视,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兴办民办科技机构,由当地科委审批,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县(区)人事部门代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从事上述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评定科技奖励时要一视同仁并择优委托他们承担科技攻关、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星火”计划等项目,给予科研经费、贷款支持。
大力兴办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多种形式的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所有制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或经济实体。
十二 、凡申请调动、辞职、停薪留职到农村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
理干部,除从事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点科技攻关和地质勘探、采矿等野外或井下作业者,所在单位均应批准放行,并尽速办理有关手续。有争议的,由同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仲裁,各方应服从裁决。工资、奖金等生活待遇,由本人同聘用单位商定,不受原单位标准限制,并鼓励他们加入社会保险。允许继续居住原房屋,保留城市户口和粮食关系。
科技人员辞职后,保留干部身份。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业从事科技活动,承包、领办、创办、租赁企事业的,被国家再度录用,工龄连续计算;聘用和调到乡镇企业的,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落在企业主管单位。
停薪留职人员不占原单位编制。期满后原单位要安排工作,如编制满员,允许超编。经批准可继续停薪留职。停薪留职要与原单位、聘用单位签定合同,个人收入向原单位缴纳数额由双方商定,到边远贫困地区可免交;在国家统一调资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升级,记入档案,回原单位工作后执行。
停薪留职人员采用原单位专有技术时,应商得原单位同意。
十三、支持、帮助离、退休科技人员、管理干部、技术工人到农村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各级技术市场中介组织和技术服务组织要积极为他们牵线搭桥;也可由原单位推荐或自荐。离退休金由原单位照发,服务报酬归已。
十四、企事业单位应允许本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原则下,采取“星期日工程师”等形式,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按合同收取的报酬全部归已;利用本单位专有技术、仪器、设施、资料或占用工作时间,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缴纳一定费用。在业余兼职工作中因公伤亡的,有关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十五、闲散在城市确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和电大、函大、业大、夜大、刊大毕业生,可以自荐或由有关部门介绍到乡镇企业工作。其户口、粮食关系允许原地保留,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议定。工作期满后要求回城市工作的,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十六、应聘或分配到农村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干部待遇不变,取消见习期,定级标准工资记入档案,工资福利待遇由乡镇企业从优确定。以后回到国营或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时,按其新任工作确定工资待遇。
十七、凡调离、辞职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领办、创办乡镇企业、技术经济实体的,工作一年后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免试外语,主要考核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组织选派和停薪留职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领办、创办乡镇企业或技术服务组织,签定三年以上合同的,一年后同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合同期满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的,其技术职务予以保留。
对农村和乡镇企业自学成才者、能工巧匠等非国家技术人员,打破国家与民间、工人与干部、吃商品粮与农业粮的界限,参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名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转商品粮,原身份不变),免试外语,主要考核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十八、科技人员承包农业技术,承包、租赁、领办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进行技术服务(包括业余),应同用人单位签定技术或经济合同,并进行公证,双方保证兑现合同规定的奖罚条款。取得的报酬受法律保护,并依法纳税。有关部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信贷、税收、物资、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九、发展技术承包市场。省、地、市、县都应完善、发展技术市场,设置专门服务机构,为科技人员到农村、乡镇企业、民办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传递信息、疏通渠道、牵线搭桥,形成人才流动的集散地。
二十、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地、市、县,可根据上述规定和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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