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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8]15号
  • 【发布日期】1988-02-23
  • 【生效日期】1988-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1988年2月23日桂政发〔1988〕15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加快我区经济建设的步伐,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并经全区财政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区现财行政管理体制作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基础上,从一九八八年起对各地(市)、县“核定基数,实行包干”。并建立地区一级财政。
改进后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增长的大头在地(市)县,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碰到一些暂时困难,各地必须加强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以保证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贯彻实施。
现将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上交市、县实行定额上缴,递增包干的办法,即“定死基数、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短收自补”。上交基数以一九八六年实际上交数加一九八六年实际上交数乘上交递增比例为基数。从一九八八年起,在基数的基础上,每年按确定的递增比例递增,包干上交,超过包干基数的全部留给市县,完不成基数的,必须按确定的上交比例交足自治区部分。

二、将自治区管理的部分企业收入和支出项目包干给地(市)、县。这些具体项目是:由自治区管理的森工企业收入、粮食企业亏损补贴、食品公司亏损补贴、猪皮补贴、城镇居民肉价补贴、抚恤和社会救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利事业费、村干部补助、人民武装部经费。这些项目按确定的数额包给地、市、县,并打进基数,相应调整收入上解和补助数额。粮油定购加价款、粮油销售价差补贴,不列入基数,实行专项包干。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将今年中央向我区的借款打进基数,把借款变为上缴,相应调整了地(市)、县的收入上交和固定补助数额。

四、对补助县(市)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即以一九八六年的固定补助数为基数,递增百分之十以后。固定下来不再递增。一九八六年固定补助递增百分之十部分,分两年给,一九八七年给百分之五,一九八八年给百分之五。

五、建立地区一级财政。
1、地区所属各县的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仍按现行办法由自治区按确定的比例给地区以奖励。没有增收的,不予奖励。
2、从一九八八年起地区本级直属企业的超收,自治区不再参与分成,按规定自治区分成部分全部留给地区,以增加地区本级的机动财力。
3、今后地区本级新办的企业,投产后应征的流转税、所得税原则上由地区直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归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征收,具体办法另定。
4、地区建立一级财政后,对所属县的收支包干基数、上解比例和固定补助,不再调整。
5、小型农田水利补助款和抚恤救济费的基数下放到地区,由地区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给各县(市)。
6、今后自治区分配的专项追加款,均由地区分配到县。

六、以上办法,暂定三年,即从一九八八年开始实行到一九九0年止。
为了保证新的财政体制的正确实施,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实行改进后的财政体制,收入增长大头在地市县,区本级应得收入相对减少,对全区从财力上的调控能力大为下降。因此,今后除企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相应调整有关收支基数外,均不调整基数,也不搞什么别的补助,请各地量入为出,自求平衡。
2、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在我区的企业产品税、营业税百分之六十部分;各级、各银行的营业税、保险公司的所得税以及其他按规定属区本级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管理。近年来自治区直接投资和实行特殊政策新扩建的企业,投产后新增税利的分配按区人民政府桂政策发〔1987〕45号和桂政发〔1987〕72号文件规定执行。
3、北海市的财政体制仍按现行规定不变,合浦县划给北海市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新体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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