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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决议
  • 【发布单位】804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3-10
  • 【生效日期】1988-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决议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决议

(1988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为了适应加强地方人大工作的需要,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重新研究了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问题,特作如下决议:

一、原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撤销法制室,其工作任务归入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三、继续保留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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