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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8]24号
  • 【发布日期】1988-03-23
  • 【生效日期】1988-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1988年3月23日昆政复〔1988〕24号)

为发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劳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在国家劳动计划统一指导下进行劳务交流的场所,是安排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是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承办劳务市场的各种具体业务。

第三条 劳务市场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劳动力的流动坚持“流向合理、统筹兼顾、自愿互利”的原则。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鼓励科技人员到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贫困地区帮助工作。

第四条 劳务市场的主要职能是:
1、为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劳动力余缺信息;
2、为需要各种劳动力的单位或个人推荐合适的劳务人员;
3、为富余或短缺技术工人的单位沟通渠道,协调流动;
4、为企业富余人员谋职提供服务,为城镇日的待业人员、社会闲散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
5、为受过各种高等、中专、职业教育或者专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6、为就业培训提供信息,根据单位需要定向培养人才;
7、为离退休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
8、根据国内外劳务需要,组织劳务输出、输入;
9、为其他要求就业或交流的人员提供服务。

第五条 我市劳务市场,按人员、需求的不同性质,分成为技术工人市场、城镇社会劳动力市场、家庭劳务市场、农村富余劳动力市场、对外合作劳务市场。

第六条 技术工人市场按专业对口、流向合理、调剂余缺,主要解决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技工流动 。交流方式主要有招聘、借调 、业余兼职、承包任务、提供技术咨询等。

第七条 城镇社会劳动力市场以合理开发、充分利用、有利生产、有利就业为宗旨,经办企业待业职工、城镇待业青年、城镇闲散人员、离退休或离职职工等的招聘就业事宜。

第八条 家庭服务劳务市场主要以预约登记、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等方式,提供家庭劳务、家庭护理、家庭教师等服务项目。

第九条 农村富余劳动力市场的服务项目是:
1、为乡镇企业输送合格劳动力;
2、为城镇企业介绍农民季节工、临时工;
3、为特殊需要的城镇企业招用农村户口的合同制工人;
4、安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农村劳动力(主要指本人不愿由建设用地单位安置的农村劳动力)。

第十条 对外合作劳务市场按照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以成批、配套、承包工程或零散等方式组织劳务输出或输入。

第十一条 凡需招用、招聘、调剂、借调人员,实行对口支援、技术培训和兼职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持有关的证明或证件到劳务市场登记。劳务市场根据不同要求组织供需人员见面,双方达成协议后,应以合同方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务交流合同鉴证手续。合同一经鉴证,合同各方均应认真履行。

第十二条 凡从事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有毒工种的,劳务市场不予组织提供各类劳动力。
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严禁作为劳动力进入劳务市场交流。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不含合同制工人)交流到集体或乡镇企业的,保留其全民职工身份,其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待遇要由双方商定;其他交流人员,按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各方满意的原则,合理确定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家庭和个体户用工,除应签订劳务合同外,供需双方均应有担保人,担保人应持有我市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件。

第十五条 劳务供需双方若发生劳动争议,先由各企业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或无调解委员会的,由劳务合同鉴证机关负责仲裁。

第十六条 劳务市场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向被服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收取服务费(标准另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劳动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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