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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土地管理局 《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8]45号
  • 【发布日期】1988-04-27
  • 【生效日期】1988-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土地管理局 《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土地管理局
《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的通知

(1988年4月27日桂政发〔1988〕4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重要法律程序,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土地的权属纠纷,促进安定团结、开展四化建设和改革国有土地为有偿有期使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望各级人民政府以改革统揽全局,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按照意见的要求,制定出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籍)字第99号、111号文的要求,要在全面清查非农业用地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开展土地登记、发证,是贯彻实施国家《 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搞好这项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权属纠纷问题,巩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促进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对进行用地制度改革,为逐步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提供条件等都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懂得政策,明确作法,自觉关心和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二、开展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的土地法规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具体规定进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先提出申请,经过调查审核,确实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才能造册报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予以登记、发放证书。颁发证书共三种,分别给三种不同的对象: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给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这次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和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书不同。土改时是在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发给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证,现在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 土地管理法》颁发的三种土地证书。今后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一律以国家《 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后,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旧的土地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一九八六年三月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不同式样、不同内容的证书。这次应结合土地登记进行审查,更换发给新的证书。

三、在工作步骤上,农村先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城市应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待土地资源调查完成后再颁发。各地、市先搞试点,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办法,然后分期分批逐步铺开进行全面发证工作,争取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在开展工作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培训必要的勘测、登记技术人员;土地证书由区土地管理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样本,统一印制;并参考兄弟省区有关做法,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土地登记和勘测证书的收费标准。

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思想性、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抽调力量,落实责任制。各县、市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和分期分批计划,逐级上报土地管理部门核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查。城建、房产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有关材料。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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