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和 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和
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8年4月28日津政发〔1988〕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了全面推行外贸体制改革,完成和超额完成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的出口创汇任务,加快发展我市对外贸易,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外贸专业公司、工(农)贸公司、自营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向市人民政府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外贸专业公司和工(农)贸公司还要承包本市出口商品收购额;区、县、局人民政府承包出口商品供应额(计划价)。从今年开始,一定三年不变。出口收汇基数和出口商品供应额是市人民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并力争超额完成。
(二)外贸企业要将各种商品的收汇数、核定的换汇成本、人民币补贴数向生产企业交底;生产企业也要将生产成本向外贸企业交底,共同衔接年度的出口商品收购和供应计划。双方商定的收购和供应额,要签定经济合同,各方都要认真履行,并承担法律责任。区、县、局要把承包的出口商品供货额按品种、数量、规格落实到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和区、县、局在执行承包任务的过程中,根据国际市场变化和生产上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对商品品种和档次进行必要的调整,但不能影响区、县、局承包总额的完成。
(三)对超额完成出口收汇基数的企业给予鼓励。以外贸企业为单位,对年终越过收汇基数的部分:
1.一般商品,实行倒二、八分成,20%上缴中央,80%地方留成。地方留成80%中:试点行业外贸企业分成62.5%,用于补亏,生产企业除原定的12.5%留成外,增加5%;非试点行业外贸企业分成52.5%,用于补亏,生产企业除原定的12.5%留成外,增加5%,市外贸局集中10%,用于全市上缴外汇额度的补缺。
2.机电产品实行全额留成。其中:试点行业外贸企业分成72.5%,用于补亏,生产企业分成21%,另增加6.5%;非试点行业外贸企业分成62.5%,用于补亏,生产企业分成21%,另增加6.5%,市外贸局集中10%,用于全市上缴外汇额度的补缺。
上述两项奖励生产企业的外汇额度核发到区、县、局,按生产企业完成供货基数的情况向下分发。
(四)对完不成供货额的区、县、局,其完不成的部分,按商品换汇成本折成美元,用有关生产企业和区、县、局自有的留成外汇补足。完不成收汇基数的外贸企业,每少收一美元,从已领取的奖励金中扣回人民币二分五厘。
(五)由于工(农)贸双方共同努力,非试点行业外贸企业减下的亏损和试点行业外贸企业的赢利,由工(企)贸双方共享。减下的亏损和实现的赢利的60%留给外贸企业,以丰补欠;余下的40%工(农)贸双方各半,作为自有资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二、改进和加强对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原材料的管理
(一)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原材料,由外贸企业实行代理,按照实际进口价加上手续费向生产企业结算。生产企业因此而加大的生产费用,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1.生产企业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减少消耗、提高档次、降低成本等措施,努力消化;2.外贸企业在亏损补贴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当提高收购价格;3.生产企业自己消化不了的,通过财政措施予以解决。
(二)凡是进口原材料亏损高、出口亏损高、创汇率低的商品,生产企业要尽量少使用和不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原材料。
(三)进口原材料亏损高、出口亏损高、创汇率低的商品,今年又必须出口一定数量的,要按商品、按工厂登记造册,财政只扶持一年。在此期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要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技术改造,提高商品档次和外销价格,或者转产其他出口商品。
(四)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原材料,要专科专用,不得用于生产内销商品。海关要加强和改进对进口原材料的监管工作,积极支持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五)中央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专项拨给工厂的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原材料,必须用于生产出口商品。
三、切实落实各预鼓励政策,调动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积极性
(一)原有的人民币奖励政策不变。每创汇一美元奖励生产企业或供货部门人民币五分,奖励外贸企业人民币二分五厘,一般商品免征一个月奖金税,机电产品免征一个半月奖金税。实行自负盈亏、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每创汇一美元,除享受人民币五分奖励外,还享受原来奖励外贸企业的人民币二分,接受代理的外贸企业享受人民币五厘的奖励。纺织品分档次奖励,仍按一九八七年的办法执行。
(二)为了鼓励生产企业发展出口的积极性,对地方外汇留成的分配比例作适当的调整:1.计划内一般商品,地方留成25%,其中市12.5%,生产企业12.5%。2.机电产品,试点行业,地方留成70%,其中外贸企业45%,生产企业21%,市4%;非试点行业,地方留成35%,其中生产企业21%,市9%,外贸企业5%。对生产企业应得的外汇留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开户到企业。允许各主管部门在主管范围内优先有偿调剂,但不得截留、平调。
(三)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批转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7〕64号)中的规定,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的企业利润,视同实现利润,企业可以相应提取各项基金。
(四)对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允许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发一个月奖金,免征奖金税。
(五)为了鼓励市内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创汇,对一些生产成本高、利润偏低或亏损但国外有销路的产品,或者因外贸收购价低于内销价格、外贸又难以提价收购的产品,财政要通过适当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予以扶持。对乡镇企业和区街集体企业,出口创汇额占其生产总值的5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区、县商定。
(六)要积极鼓励开发出口新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大力支持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共同开发出口新商品,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对开发出口新商品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外经贸委、农委和财政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对出口创汇重点生产企业实行出口创汇与工资总额挂钩
为了引导生产企业向外向型转化,提高出口产品竞争能力,要逐步改变对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的考核体系,年出口创汇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出口创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出口比重占生产总值50%以上的生产企业,实行以出口创汇额、产品质量、换汇成本(或生产成本)和交货期四项为主的考核办法,同工资总额挂钩,其中属于上交利税大户的,实行利税和制汇同时考核,与工资总额同时挂钩。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积极地、有步骤地改革外贸经营体制
为了促进产销见面,让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对外,当前要努力探索和推行以下几种新的经营形式:
(一)出口代理制。在核定的出口商品补亏额拨给生产企业和全面退税到生产企业的前提下,生产企业自负盈亏,承担出口收汇承包基数,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这种形式是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实行出口代理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由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外贸组成一体化的进出口公司。把现在外贸专业公司经营的某些商品和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人民币补贴基数交给工贸一体化公司承担,实行供、产、销一条龙经营。
(三)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营出口。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要给予外贸经营权。具备一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经过批准可以自营出口本企业产品。以市下达的出口商品供应计划为基数,有的企业可以自营出口计划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相应承担收汇基数和上缴外汇基数,享受外贸公司的同等补亏待遇,自负盈亏;有的企业在保证完成出口商品供应计划的前提下,可自营超计划部分,不承担收汇基数和上缴外汇基数,实行超基数外汇分成办法,自负盈亏。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与外贸公司共同使用原出口商标,并共同维护商标信誉。
(四)工贸、农贸、工农贸联营。工、农、贸各方投资参股,以股份公司形式联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共同发展出口。鼓励外贸在现有生产企业中参股,也鼓励投资新建进出口企业。可以在本市投资联营,也可以跨省市投资联营。
以上几种经营形式,原则上都要承担出口任务。个别企业今年有困难,可暂不承担,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开始承担出口创汇任务。审批程序是:属于代理的,工贸双方向市外贸局备案,由外贸局将承包指标划转给生产企业;属于第二、第三种经营形式的,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经委、市计委联合审批;属于第四种经营形式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六、市留成外汇实行有偿使用
企业使用市里的留成外汇,实行有限度的有偿使用,所收人民币专项用于扩大出口创汇,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和建立出口风险基金。
七、鼓励使用以进养出外汇,大进大出
凡是国内原材料紧缺或价格高于国际市场,而生产出来的商品换汇成本低、创汇率又较高的商品,要放手使用以进养出外汇,搞大进大出。除中央已核拨给天津的以进养出周转外汇七千五百万美元和市人民政府专拨用于以进养出的二千万美元以外,今年市人民政府再增拨二千万美元,以增强以进养出能力。各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这些外汇,争取更大的效益。
八、大力发展加工装配业务
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要采取放开、大搞的方针,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局。市人民政府已制定鼓励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若干具体政策(另发文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