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1988年6月5日)
为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我市的外向型经济,除执行国家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我市再提供如下优惠:
一、凡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简称“两种企业”)的年度,享受如下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至10%的税率征收。
(二)先进技术企业,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两种企业的地方所得税一律免征。
(四)两种企业的场地使用费:
1.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五至十五元;
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二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收三年。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份起,一律给予免征四年的照顾。
三、对来我市从事经济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工资、薪金收入,在享受税法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再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
四、对外商提供先进技术取得的技术使用费,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条件优惠、我市急需的,经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燃料、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优先提供,收费按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算,一律不缴纳集资办电等附加费用;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物资,凡秦皇岛市能够提供的,按合理价格优先供应。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企业按国际惯例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法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销售活动;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聘用或辞退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增加、辞退或开除职工。
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凡外方(或外方聘请的专家)能够按国际先进科学管理方法管理企业,都可聘请担任总经理,并尊重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八、允许外商承包、租赁、购买我市所属国营、集体企业,并由外商按国际惯例直接管理。
九、外商投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或升级换代的产品,经批准可免工商统一税一至二年。
十、简化来我市洽谈、考察的外方人员入境手续,随报随办。
十一、由市审批机关审批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按规定应上报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二十天内予以批复。
十二、本规定由秦皇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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