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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公开考选、 录用、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88]综290号
  • 【发布日期】1988-07-09
  • 【生效日期】1988-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公开考选、 录用、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公开考选、
录用、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1988年7月9日厦府〔1988〕综2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公开考选、录用、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实行公开考选、录用、调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设想和市委扩大会议提出的超前改革率先执行公务员条例的要求,必须把竞争的机制引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逐步优化、精干我市各级政府机关人员队伍,使之高效能管理行政事务,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建设。从现在起,我市各级政府机关新录用、调进的人员一律实行考选制。现将有关考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试录用(指从社会上新录用干部),我市各级政府机关原则上不得新录用干部。上级有明文规定新招收录用的人员,一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和主管业务部门要求条件及规定的时间,在全市公开组织文化、业务考试,择优录用。

二、考选调任,为探索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逐步过渡,进入实行公务员制度。今后凡政府机关因新设机构或特殊情况缺编需要调进人员的,应在市编委批准的编制内,主要在我市现有机关在职干部中公开考选,尔后根据本人自愿和考试、考核情况择优调任,未经考选,一律不得调任。

三、录用考选基本程序。凡需用人的机关应在编制员额和职数限额内于当年六月、十二月底前由县(区)、市直的各委、办、局人事部门向我局提出用人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所需的职类、岗位、人数、任职资格条件等),尔后由我局会同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组织公开考选调任。考选拟采取公开登报、自愿报名(凭单位介绍信)、考试(笔试或面试)与考核相结合办法进行。考试内容包括时事政策、拟任部门工作常识和岗位必备专业知识(具体方案另定)。对于新录用干部考选一律按上级统一部署进行。

四、工资福利。对新录用、调进的人员一律实行一年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按现行的有关规定享受所任同级职务的政治、工资津待遇。从社会录用的干部在试用期按规定发给临时工资。试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对于能胜任本职工作,完成任期目标,表现好为合格者,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办理任职手续(新录用的确定正式工资待遇),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五、在录用考试、考选调任的过程中,各单位要热情支持,并积极协助考选人员搞好考核,主动如实公正地反映被考核者的工作思想情况,鼓励支持有志之才到新的岗位工作,促进人才流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我市各级政府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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