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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88]综473号
  • 【发布日期】1988-10-17
  • 【生效日期】198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

(1988年10月17日厦府〔1988〕综473号)

口岸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88〕98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口岸建设管理资金不足,以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在厦门口岸收取口岸管理费,建立口岸建设管理基金。除正常贸易进出口货物委托厦门海关代为收取外,其他项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向有关单位直接收取。

附: 关于收取口岸管理费有关事项请示


市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88〕98号批文和省口岸办〔88〕闽政口字第030号、省财政厅〔88〕闽财预字第058号联合通知,为解决我市口岸建设管理资金不足,以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从1988年1月1日在我市各有关单位征收口岸建设管理基金。为了切实做好厦门口岸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收取办法和管理规定:

一、收费范围与标准
1、正常贸易出口货物按其总值的0.5‰收取;进口货物按吨计费,每吨收取人民币2角。(来料、来件加工项目,按工缴费总额的5‰收取)
2、进口废钢船每轻吨收取人民币2角;特种船(包括涉外旅游船)按船舶大小每艘次收取人民币300至500元。
3、口岸单位:港务、船务等单位按经营外贸业务总收入的0.5‰收取;外代、外理、外运、外供、仓储、集装箱公司等单位按经营业务总收入的1‰收取。

二、收取方法和分成上缴
1、进出口货物的口岸管理费,由市口岸办委托厦门海关代收;进口废钢船、特种船和口岸单位的口岸管理费,由市口岸办直接收取。
2、进出口货物的口岸管理费,原则上按批次在报关前交纳;船舶及口岸单位的口岸管理费,按季结算,在季终后5天内交纳。
3、起征点为人民币1元,不足1元者收1元,1元以上以元为计费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4、市口岸办设“口岸管理基金”专户,收取的管理费都必须归户存款。(市口岸办开户行: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帐号:14420563)
5、“口岸建设管理基金”是取自口岸、用于口岸,以解决口岸建设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税务部门可从1988年至1990年三年内免征“交通能源基金”。缴费单位所交纳口岸管理费的款项,可从业务费用项目中列支。

三、使用范围与管理
1、“口岸建设管理基金”是我省各级口岸的专项经费,用于口岸的建设管理和业务经费开支,以减轻地方财政的部份负担。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1)维修或更新、改造地方口岸管理设施;(2)解决口岸查验单位和口岸办的办公、生活用房及交通工具等问题的经费补充;(3)口岸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各种业务会议和业务活动经费;(4)表彰和奖励口岸先进单位和个人;(5)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2、“口岸建设管理基金”属于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编报预、决算,严格收支范围和财务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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