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
(1988年10月17日厦府〔1988〕综473号)
口岸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88〕98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口岸建设管理资金不足,以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在厦门口岸收取口岸管理费,建立口岸建设管理基金。除正常贸易进出口货物委托厦门海关代为收取外,其他项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向有关单位直接收取。
附: 关于收取口岸管理费有关事项请示
市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88〕98号批文和省口岸办〔88〕闽政口字第030号、省财政厅〔88〕闽财预字第058号联合通知,为解决我市口岸建设管理资金不足,以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从1988年1月1日在我市各有关单位征收口岸建设管理基金。为了切实做好厦门口岸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收取办法和管理规定:
一、收费范围与标准
1、正常贸易出口货物按其总值的0.5‰收取;进口货物按吨计费,每吨收取人民币2角。(来料、来件加工项目,按工缴费总额的5‰收取)
2、进口废钢船每轻吨收取人民币2角;特种船(包括涉外旅游船)按船舶大小每艘次收取人民币300至500元。
3、口岸单位:港务、船务等单位按经营外贸业务总收入的0.5‰收取;外代、外理、外运、外供、仓储、集装箱公司等单位按经营业务总收入的1‰收取。
二、收取方法和分成上缴
1、进出口货物的口岸管理费,由市口岸办委托厦门海关代收;进口废钢船、特种船和口岸单位的口岸管理费,由市口岸办直接收取。
2、进出口货物的口岸管理费,原则上按批次在报关前交纳;船舶及口岸单位的口岸管理费,按季结算,在季终后5天内交纳。
3、起征点为人民币1元,不足1元者收1元,1元以上以元为计费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4、市口岸办设“口岸管理基金”专户,收取的管理费都必须归户存款。(市口岸办开户行: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帐号:14420563)
5、“口岸建设管理基金”是取自口岸、用于口岸,以解决口岸建设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税务部门可从1988年至1990年三年内免征“交通能源基金”。缴费单位所交纳口岸管理费的款项,可从业务费用项目中列支。
三、使用范围与管理
1、“口岸建设管理基金”是我省各级口岸的专项经费,用于口岸的建设管理和业务经费开支,以减轻地方财政的部份负担。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1)维修或更新、改造地方口岸管理设施;(2)解决口岸查验单位和口岸办的办公、生活用房及交通工具等问题的经费补充;(3)口岸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各种业务会议和业务活动经费;(4)表彰和奖励口岸先进单位和个人;(5)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2、“口岸建设管理基金”属于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编报预、决算,严格收支范围和财务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