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
(1988年11月2日皖发〔1988〕10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现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近年来,我省各地都成立了一批新的公司,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干扰和阻碍改革的深入。清理整顿各类公司,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排除各种干扰,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把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清理整顿的目的和重点。这次的治理整顿,主要是解决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一九八六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在此之前成立的公司,凡问题严重的,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各地在清理整顿中要采用一般清理整顿和重点清理整顿相结合的方法,首先要集中力量对影响大、问题多的公司进行重点整顿,并发动群众举报。在这次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督促他们切实把所属的公司清理整顿好。
要实行分级清理整顿,逐级上报核查。大体分四步进行:第一步,由各类公司进行自查,并根据清理整顿的内容,如实填报《公司清理整顿报告书》;第二步,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自查情况,逐项对照复查,提出所属公司撤销、合并或保留的具体方案,报当地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第三步,当地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根据主管部门的复查意见,组织重点抽查验收;第四步,各地、市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将清理整顿的情况,报省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汇总审查。全省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结束。
凡不具备条件和没有存在必要的公司,要坚决撤并,其财产不得转移,资金不得抽走,并做好善后工作。整顿后予以保留的公司,要重新登记注册。同时要边整顿,边建设,明确各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范围,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人事、工资、奖金、福利和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清理整顿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坚决纠正公司政企不分的问题。所有的公司都不得兼有政府的物资和投资分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立项审批、进出口商品和外汇计划审批、行业管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职能。对商业、供销、物资等部门历史沿袭下来的兼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由省体改办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另行研究处理。
2、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在公司任职或兼职的,应辞去公司职务回原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将行政、党团、工资等关系全部转入公司。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要严格按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8〕11号文件规定执行。
3、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和银行贷款投资开办的公司,必须限期在财务和物资上与机关彻底脱钩。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作为国有资产,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占用党政机关闲置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的,必须有偿使用。
4、各类公司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凡国务院、省政府明文规定的专营商品,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供应业务,由国家指定的部门和企业依法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插手经营或转手倒卖。违者按《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需要改变经营范围的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5、所有公司都必须依法纳税。一律取消对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和银行贷款优惠利率。不按章纳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法处理。
6、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人员开办的公司,也要按上述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7、在清理整顿中,既要严肃认真,防止走过场,又要坚决按政策办事,对那些合法经营的生产性、技术开发性和技术咨询服务性的公司要注意保护。
五、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公司的领导。这次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司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监察等部门进行。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已经成立,各地也要尽快把机构建立起来,抓紧开展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委,各行署、市政府要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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