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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8]131号
  • 【发布日期】1988-12-05
  • 【生效日期】198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2月5日桂政发〔1988〕131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前,我区电力供求矛盾很大,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搞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经委,由区经委负责组织“三电办”和电力部门搞好全区电力分配和调度工作。各级政府也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指定有关部门于今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迅速将用电基数逐级分解下达到各用电单位。对中央、自治区驻在各地单位的用电,要一视同仁,妥善安排;对那些必保单位的用电,要保证供应。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经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用电管理,调动各地、各企业办电的积极性,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使有限的电力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核定基数的原则
1、用电基数按1987年的实际用电量的92%核定(考虑到1987年水情较好,水电出力比较充裕,1989年小水电上网电量将有所减少和部分火电机组将退役等因素,为确保分配基数的兑现,必须适当留有余地)。
2、用电基数分配必须体现保证重点和兼顾一般的方针,实行全区综合平衡,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3、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对农田抗旱用电,已统一核给各地基数之内,必须确保。出现旱情,首先在当地、市、县的用电指标中调整安排。遇旱情过于严重,当地无法平衡时,由自治区经委、电力局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全区统一调整解决。
4、对煤炭矿井生产用电,要根据其生产发展,适当增加供给,确保井下生产用电。
5、对直接之农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的用电,应作重点供应。
6、对一些重要单位的用电尚未单列的,如矿山井下、城市供水、粮食加工、铁路车站、港口、机场、通信、医院、广播电视、当地党政军首脑机关等,要安排保证。
7、对个别自治区重点企业,1987年确因进行重大技术改造,设备运转不正常,用电量减少,按上述分电原则核给用电量过不去的,酌量增加。
8、对1988年以前已经购买了电力债券的用户,要兑现政策,增加分配电量。
9、各地在核给下属各单位用电基数时,要实事求是,统筹安排,对中央、自治区驻在本地的单位,要一视同仁核给用电量。
10、用电基数核定后,各地各企业需新增用电量,主要靠购买用电权、集资入股办电或自办余热(压差)发电等多种方式解决。
11、1991年以前,要严格控制高电耗产品项目的新建,如小铁合金、结晶硅、电石等。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要有计划地调整或转产。

二、具体实施方法
1、用电基数下达到各地、市后,各地、市据此逐级下达到企业、基层单位直至街道居民用户。实行全区地、市、县层层责任制,全网实行负荷监控、电量考核管理的制度。
2、今后每月分配给各地的用电计划,仍由自治区电力局根据水火电机组出力状况列报发供电量,自治区经委综合平衡确定后,由自治区“三电办”下达各地,作为当月检查、考核的总依据。各地“三电办”应严格按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不得超分,逐级分解到企业、基层用电单位,作为各级供电部门考核与征收超基数用电费的依据。
3、便于对负荷监控、电量管理,各地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将每月负荷、电量迅速准时分配下达到县、用户和各有关电力调度、供电部门、变电站共同执行,对跨地区供的,还要抄送相关地市及单位,并抄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做到供用电计划公开,互相监督。
4、各级电力调度、供电部门,尤其变电站的值班人员,除担负原定的职责和执行上级调度命令之外,还要担负起对各线路上所有用户的用电负荷的监控和定时如实向上报告的任务,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
5、对超基数用电,要按月考核,按实际超用电量每度电五角单列增加收费。
6、对超基数用电量,属于原有机组超发的,所收电费作为燃料附加费或节电技术改造用;属于新机组增发的,增收部分作为地方电源建设基金。
7、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用电的管理。要把农灌用电与乡镇企业用电严格分开,分别计量。乡镇企业用电,视同工业用电,实行超用加收附加费。
8、对超基数用电除实行加收费用外,为确保电网安全,防止继续大幅度超计划用电,要实行“今超明还”的办法,即上日超下日扣、上月超下月扣减;如因电力部门原因,当月供不足的,在下月补回。
9、对自治区“三电办”下达的月度用电计划,各级“三电办”、电力调度和供电部门不得再超分、超用,各企业要以电定产,节约用电。

三、各地、市、县的用电管理体制,仍按桂政发〔1987〕84号文件办理。凡由主电网供电的地、市、县,在不增政府系列编制的原则下,应从电力部门抽调人员,充实和加强“三电办”。属电力部门抽调的干部职工,其工资福利在原单位负责,其办公费用由当地电力部门负担。各级“三电办”和电力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计划用电管理。

四、要共同坚决反对腐败的作风,严禁行贿受贿,违者则按国务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严处。

五、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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