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小烟厂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9]37号
  • 【发布日期】1989-03-15
  • 【生效日期】1989-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小烟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小烟厂的通知

(1989年3月15日桂政发〔1989〕3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的通知》(国办发〔1988〕77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关停计划外烟厂的通知,没经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开办新的卷烟厂、分厂和车间。

二、贺县大宁烟研究所和昭平县乡镇企业办的烟厂要立即关停。

三、博白、浦北、平乐、荔浦四个卷烟厂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别挂靠玉林、南宁、柳州卷烟厂,作为生产区生产卷烟,可继续生产和销售卷烟产品,请各部门给予支持。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