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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新闻 出版局关于加强查禁淫秽出版物工作的报告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政办[1989]18
  • 【发布日期】1989-04-19
  • 【生效日期】1989-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新闻 出版局关于加强查禁淫秽出版物工作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新闻
出版局关于加强查禁淫秽出版物工作的报告

(1989年4月19日政办〔1989〕18)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查禁淫秽出版物和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淫秽书刊和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仍然充斥市场,屡禁不止,污染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和人民群众的公愤。为了进一步开展查禁淫秽出版物和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1、坚持不懈地做好查缴工作。查缴淫秽出版物和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使查缴工作经常化。同时,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进行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最近,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了《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在第二季度再组织一次查缴活动,对出版、销售淫秽出版物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2、严格出版管理,把住书刊编辑出版关。各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要坚决按照新闻出版署颁发的《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和《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端正出版方向,严格内部管理,努力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同时要加强对集体、个体书刊发行网点的管理。集体、个体发行网点,均应经县以上(含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集体、个体发行网点只能向国营书店和出版社批进公开发行的正式出版物,不得办理租型造货、翻印书刊和代理出版等业务;只能经营合法出版物,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只能零售,不能批发。
3、认真贯彻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最近颁发的《 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文化厅修订《安徽省 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印刷行业的登记发证工作,把好书刊等出版物的印制关。
4、建立健全审读制度。要认真负责地列出审读目录,组织审读力量,尽快开展图书报刊的审读工作。通过审读,加强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同读者的联系,听取意见,分析一定时期书刊出版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制止不健康的、有害的出版物,扶植社会需要的出版物。审读要有明确要求,防止流于形式。
5、建议行署和市政府设立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如目前设置机构有困难,可考虑在有关部门设兼职新闻出版督察员,每个地、市一至二名,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文化宣传干部担任。具体人选由各地提名,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赠书和检查证。督察员行使省新闻出版局规定的检查监督职能,完成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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