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管理和控制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管理和控制的通知
(1989年4月19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工作是有成绩的,对落实党的政策,调动广大知识分子和国家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几年“农转非”口子开得过宽,某些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扩大范围,加之审批把关不严,致使我省非农业人口增长过快。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间,全省共转了一百七十五万八千人,平均每年转四十三万九千人,比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每年平均多转二十万人。加上非农业人口的自然增长和省外调入,我省非农业人口每年增加六十余万人,大大超过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给粮油供应、劳动就业、住房、教育和地方财政等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转非”的管理和控制,使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相适应,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从严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重要意义。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的规模和速度,必须同经济发展速度、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否则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农转非”作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农转非”政策,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加强领导,加强检查监督,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制定、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加强宏观控制。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省政府确定,近几年每年“农转非”总人数不得突破三十万人。“农转非”年度计划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计委下达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由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控制,不再层层下达。各市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计划,不准突破;超过计划指标的,公安部门不予入户,粮食部门不供应口粮。在计划指标内批准的“农转非”人口所需粮油差价款如何解决,由市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认真清理“农转非”文件,严格执行国家“农转非”政策。一九八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下达的涉及“农转非”的文件共三十一件。经过清理审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委批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通知》等十六个文件(文件目录附后)中的“农转非”政策规定继续执行,但要从严掌握;其他文件中的“农转非”政策规定暂停执行。各市(地)县自行制定的“农转非”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对申请“农转非”的人员,对符合省委、省政府继续执行的“农转非”政策规定的,要根据当年计划指标的可能,在优先办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转非”的前提下,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办理,当年无计划指标时,可延缓到下一年度办理。今后,各市(地)县、省直各部门都不准自行制定“农转非”政策,省委、省政府发的文件中授权市(地)、县和省直部门可以放宽“农转非”条件的条款,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国务院各部门下达的有关“农转非”的文件规定,由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研究下达贯彻意见,部门不得自行转发。
四、适当集中“农转非”审批权限。从一九八九年起,各项“农转非”审批权,全部收回省和市(地)两级。
无地农民“农转非”,由省政府审批;
国家规定的每年“千分之二”部分,由市(地)公安部门审批;
招工中的“农转非”,经省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审批;
科技人员、教师、有学历的国家机关干部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的,由省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局,在省确定的指标内,由省人事局商公安厅后审批,由市(地)公安部门根据省人事局的批件办理落户手续;各市(地)、县属单位的,由市(地)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门报市(地)人事部门审查后,商市(地)公安部门审批。
复员军人及军人家属,劳改干部家属,煤矿井下职工、殡葬工人、粪便清运工人家属,以及其他方面的“农转非”,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公安部门审批。
过去发的文件中规定的“农转非”审批程序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申请和审查、审批“农转非”,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实行“两公开,一监督”(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农转非”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本通知规定,擅自放宽条件或弄虚作假批转的非农业人口,要坚决令其清退,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各市(地)要对一九八七、一九八八两年的“农转非”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于六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情况报告。
附件: 继续执行的“农转非”文件目录
1.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通知 鲁发[1980]17号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知识分子政策的若干规定 鲁发[1984]21号
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知识分子政策的补充规定 鲁发[1985]3号
4.中共山东省委批转省委统战部等七部门《关于全省落实统战政策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鲁发[1985]8号
5.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开发建设南四湖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 鲁发[1985]20号
6.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试行意见 鲁发[1987]22号
7.批转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关于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情况和在全省展开煤矿井下职工家属落户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发[1985]89号
8.批转省建委等四部门《关于解决城市粪便清运工人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86)鲁政函67号
9.批转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解决部分殡葬职工家属农转非报告的通知 鲁政发[1987]58号
10.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1〕44号文件解决劳改工作干部家属户口问题的通知 鲁公治〔82〕158号
11.印发公安部等单位《关于解决人民检察院劳改劳教检察派出机构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派出机构所在地区落户由国家供应口粮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84]鲁检发(政)37号
12.关于执行省委、省政府鲁发〔1985〕3号文中有关“农转非”问题的通知 〔1985〕鲁人字第16号
13.关于转发民政部等七个部门民〔1985〕安2号文件的通知 〔85〕鲁民字第122号
14.关于跨省、市、自治区错处理人员受株连家属子女就地办理“农转非”问题的意见 鲁统[1986]67号
15.关于落实中办发〔86〕6号文件中有关户口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鲁公发[1987]19号
16.关于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通知 87鲁民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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