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自行提取、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
(二)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四)地方及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
(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提留比例。国家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保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新增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管理,即行政单位的全部预算外收入,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抵拨经费后的净结余,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净结余等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中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专业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单位用款时,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编报季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款,银行监督支付。
实行上述方式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各单位须在银行开立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帐户只能上解不能开支,支出帐户按财政部门批准拨款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国营企业和教育、民政等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管理。即由各单位在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专户,并按照预决算制度,及时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营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式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九条 实行计划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各级政府可采取政策引导、协调的办法,合理安排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实行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资金所有权不变和所有权单位及时用款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有计划地利用间歇资金,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优先支持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好、能按期收回的生产经营项目。但不准用于开办金融机构、开发公司和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并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户。对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又落实的,由财政部门签署意见,送计划部门作为审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列入地方和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并由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工程进度监督拨款。
第十一条 基本折旧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执行。某些项目因技术改造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两项基金可以结合使用,企业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按规定权限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和银行应加强监督,协助管好用好折旧基金,提高其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必须按照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坚持先提后用,并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不得用发展生产和发展事业基金发放奖金、实物和补贴。
第十三条 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按规定比例抵补经费后的部分,以及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收入的净结余,按规定比例分别建立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后备资金。
第十四条 凡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应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配备预算外资金管理财会人员,做好会计核算,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执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由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会计报表上报。单位内部实行分级分项核算的,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严禁弄虚作假,帐外设帐,隐瞒资金和私设“小钱柜”。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纳入本级的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以便加强对社会财力的引导。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统计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的要求,做到各项资金收支计划互相衔接,安排合理,融通方便,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应加强调查研究,提供经济信息,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帮助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银行应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隐瞒资金,坐支或转移预算外资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 预算外资金项目表
───────────┬───────────────────────────
│养路费、客票附加费、监理费、运输管理费、车辆管理收入、
│公证费、诉讼费、市场管理收入、企业登记费、合同签证费、
│商标注册费、个体户管理收入、广告管理收入、新菜地开发建
一、实行财政部门“专户│设基金、占地占路费、育林基金、检验费、人防工程租赁费、
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定额管理费、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税收分成、散装水泥节包费
批、银行监督”管理方式│、能源超耗加价收入、科学试验收入、勘察设计收入、咨询服
的预算外资金 │务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广播电视收入、机关印刷厂收入、
│专利收入、计量管理和检定费收入、内河航道养护费、园林管
│理收入、城建规划设计收入、市政建设公司收入、经济作物技
│术改进费、水产养殖收入、门票租金收入、旅游收入、劳动调
│配费、卫生检疫、防疫费、绿化延误费、无线电管理费、农业
│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等。
───────────┼─────┬─────────────────────
│ │国营工交商、农林水、文教卫生等企业提留的基
│ │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一)国营│“三废”综合利用收入、维简费、森工更新改造
│企业管理的│资金、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基金、邮电线路改
│预算外资金│造资金、企业基金、企业税后留利和盈亏分成建
│ │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
│ │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等。
├─────┼─────────────────────
│(二)国营│国营工交商、农林水、文教卫生等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主管部│提留和集中的管理费、基本折旧基金、企业基金
│门管理的预│、企业税后留利等。
│算外资金 │
二、实行“计划管理、政├─────┼─────────────────────
策引导”管理方式的预算│(三)教育│教育部门收取的中小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中
外资金 │民政部门管│专技校学校基金、高等院校学校基金、教育费附
│理的预算外│加、教育事业费附加。
│资金 │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单位的经营收入及各项基
│ │金。
├─────┼─────────────────────
│(四)预算│预算外企业提留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
│外企业管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企业基金、企业税后留利建
│的预算外资│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
│金 │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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