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广播电视厅关于不得利用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收转和录制外国电视节目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广播电视厅关于不得利用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收转和录制外国电视节目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9〕71号1989年6月15日)
现将区广播电视厅《关于不得利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收转和录制外国电视节目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我区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搞好我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认识广播电视宣传的重要性,要认真督促检查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术字〔1986〕392号文精神办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批评教育不改者,要按有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关于不得利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收转和
录制外国电视节目的报告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得利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收转和录制外国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92号文)我们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份转发各地、市、县广播系统贯彻执行。但是,近来发现有些单位竟利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擅自收转和录制外国电视节目,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为了保证广播电视在当前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正确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作为党和政府喉舌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1、各地、市、县广播电视系统,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旅游饭店等,凡建立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的必须重新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登记备案,固定收转中央电视台一、二套节目。
2、各广播电视部门在办理各单位登记备案手续前,必须审查校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的接收方位,校准后一律封死。各卫星收转站天线方位调好后,一律不得自行移动方位随意收转或录制外国电视节目,闭路电视系统亦不得播放。否则,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政治责任。
3、凡设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的单位,必须明确专人管理,并对管理人员加强教育,要求他们严格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的管理规定。如因管理不严而收、录、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节目,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和广播电视部门,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速批转全区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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