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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
  • 【发布日期】2007-03-30
  • 【生效日期】2007-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江苏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30日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太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太湖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太湖风景名胜区,包括木渎、石湖、光福、东山、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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