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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贸促分会 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89]119号
  • 【发布日期】1989-10-20
  • 【生效日期】1989-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贸促分会 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贸促分会
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1989〕119号1989年10月20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分会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89〕第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今后不论在国外或在广西举办的对外贸易商品展销会、博览会,都要本着节省费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办理。展销会的举办事宜统一由自治区贸促分会安排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出国展览
1、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全区性的、综合性的展销会;友好省(区)、市的对口展览会以及各部门、各地、市在国外举办的展销会;各外贸公司、企业参加贸促会举办的展销会和国际博览会均由广西贸促分会统筹安排、报批并承办。
2、各参展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的出展计划报广西贸促分会。上报的出展项目须列明出展的目的和理由、经费来源、时间、地点、规模、内容和人数等。
3、凡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自带样品出国办的小型洽谈会或参加全国各行业系统举办的推销性的展销会,由各外贸公司报区经贸委审批,并抄报区贸促分会备案。
4、凡是我区在国外举办展览会(包括展销会、洽谈会,下同)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均由广西贸促分会综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赴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港澳地区、苏联、古巴、东欧以及未建交的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广西贸促分会报中国贸促会审批。
5、出国办展,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出口的需要从严掌握,注意节约。展品既要有宣传性,也要有针对性,要选择适销对路、有发展潜力的商品参展,做到展销结合、以展促销、以销为主、讲求实效。
6、展团人员力求少而精,要求政治思想好,懂外语、熟悉业务并能独立对外进行谈判工作。
7、凡已批准的出展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要变动,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8、出展前要认真准备,制定明确的出展任务的具体的工作方案。展览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并抄各有关部门。

二、来华展览
1、举办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要根据我区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办展项目、内容,以引进先进技术为主,为我区对外开放,发展经济,提高科技水平和企业改造服务。
2、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凡具备:(1)占用展出场地;(2)展出经济贸易与技术方面的实物;(3)外国人提供展品;(4)组织参观等四项者,无论使用什么名称均属于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范围。
3、在广西境内举办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统一由广西贸促分会统筹安排,交由有举办来华展览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办理,其它单位不得自行与外商签约举办展览会。如确有需要,可与有经营权的主办单位协商,委托主办单位对外签约承办。
4、中国广西国际展览公司和桂林国际贸易展览中心是有举办来华展览经营权的单位。可以自行对外招展,对外签约承办展览会。
5、每年举办的外国来华展览会,应于上年六月底前向广西贸促分会提报计划。由贸促分会按国务院规定报批。展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中国贸促会批准;1000平方米以下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承办部门按批准项目方能对外招展和签约。
6、上报外国来华展览会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展览会名称,来展国家和地区,主办、协办单位,展出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展出面积或展台数),有无技术交流项目,举办目的和理由,展品留购能力及参加贸易公司等。
7、以上管理办法,适用于港澳地区和台湾的来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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