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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物资协作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0811
  •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
  • 【发布日期】1990-04-17
  • 【生效日期】1990-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物资协作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物资协作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4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协作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的振兴和繁荣,根据《黑龙江省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协作管理是指对省指定管理的协作物资和我市增加管理的部分品种(品种目录附后)以及各部门、各企业计划外以商品形式销往市外的物资进行综合协调、统计、指导和必要的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区,部门和企业的物资协作工作。

第四条 物资协作管理工作本着互通有无,平等互利和发挥多渠道作用,保护部门、企业利益的原则,实行计划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对协作物资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凡属协作或以商品形式在计划外销往市外的物资,要按时向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协委)提报年度计划。其中,中省直企业由企业直接提报;市直企业由主管部门提报;县(区)直企业由县(区)经合委提报。全市的年度物资协作计划由市经协委汇总编制,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综合平衡,市物资协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省管物资的年度协作计划报省批准后,由市计委、经协委联合下达给各县、区,各部门、企业。

第六条 市物资协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要视市场的供求情况,从全市生产或经营市管协作物资企业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的产品中砍出一块由市物资协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掌握使用,以协进我市生产建设急需的物资。全市统一协进的物资,要本着保证重点并优先满足提供协作资源的县(区)、企业需要的原则,由市经协委提出分配方案,市计委平衡,经市物资协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物资协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第七条 物资协作合同的审核应分级进行。市直各部门签订的物资协作合同,由市经协委审核盖章;县(区)直各部门签订的物资协作合同,由县(区)经合委审核盖章,物资局所属企业签订的物资协作合同,由物资局审核盖章。报市经协委备案。中省直企业签订的物资协作合同,报市物资协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省管协作物资出省(含以商品形式计划外销往省外的物资),其运输由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经合委根据市下达的委度执行计划或年度计划按月向市经协委提报运输计划,经审核后,集中报请省经合委审批;计划外临时出省的协作物资的运输,经市经协委审核,报省经合委审批后,由省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运输手续。市管协作物资出市的运输,铁路、交通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九条 凡协进的专营物资,由主管部门及企业经营;经市物资协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可直接供给生产企业。

第十条 协作物资的价格应坚持平价对平价,议价对议价的等价协作原则。在协进物资发生差价时,由县(区)经合委或市经协委负责协调,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各企业向市提供的用作出市协作的物资价格,应在国家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由有关部门与企业商定。

第十一条 全市物资协作工作的统计,由市经协委负责。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及各中省直企业,应在对所属企业的物资协作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后,按委度、年度向市经协委提报汇总材料。市经协委综合汇总后向省经合委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协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省管协作物资品种目录


粮食(大豆、豆饼、豆粕、豆饼碎、豆油、小麦、面粉、水稻、大米、玉米、葵花子)、木材、煤炭、焦炭、钢坯、钢材、生铁、废钢、铜、铝、铅、锌、废有色金属、原油、汽油、柴油、煤油、重油、硫酸、烧碱、橡胶、纯碱、石蜡、尿素、硝铵、磷肥、复合肥、农膜、农药(敌百虫、滴滴畏乳油、乐果乳油、1605乳油)、高低压聚乙烯、烟草、食糖、羽绒、青霉素原料等三十四个品种。

市补充管理协作物资品种目录

纯苯、甲苯、二甲苯、工业萘、混合油、机制纸、平板玻璃、水泥、聚氯乙烯、棉纱、坯布等十一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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