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关于建立我省宏观 经济调控体系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政府关于建立我省宏观
经济调控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
逐步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建立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是治理整顿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我省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990年6月20日晋政发〔1990〕38号)
一、我省宏规经济调控的原则、任务和目标
省级宏观经济调控应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一是要充分体现计划的指导作用,使计划成为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的主要依据;二是计划必须自觉地依据价值规律,对市场进行积极的组织和引导,限制其盲目性;三是正确掌握和处理计划与市扬、集中与分散的关系,从本省各个不同时期的实际出发,调整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程度、方式和范围。在当前治理整顿的情况下,二者的结合程度应强调多一点计划性,在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指令性计划的比重和范围,制定指导性计划的有效实施办法,以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与此同时,要对市场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指导,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全省的市场体系。
我省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是以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为重点,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兴晋富民的目标。围绕这个总目标,我省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目标应包括:(1)适中的经济增长速度(包括主导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目标);(2)比较平稳的物价水平;(3)速度的投资率(投资占国民收入的比率);(4)适度的消费率(消费占国民收入的比率);(5)财政收支平衡;(6)按照国家的要求控制信贷规模;(7)经济结构调整目标;(8)经济效益目标;(9)适度的城镇就业率;(10)市场销售和商品储备目标;(11)企业改革目标和市场培育目标。上述这些基本的调控目标,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所侧重。当前,我省宏观经济调控应首先保证《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治理整顿目标的实现。
二、我省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内容和手段
(一)保证本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大体平衡。通过编制和执行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中长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市场和劳动就业的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要点,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产业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包括地区布局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贸易政策)。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协调各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引导全社会的经济活动。
(三)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协调预算内和预算外、基建和技改、全民和集体等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证重点建设,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
(四)运用财政手段:通过调整财政支出项目及各项目的比例,影响和引导社会需求;通过改革财政体制,理顺省、地(市)、县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对企业利润分配的调整,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财政拨款、补贴和贴息,引导和影响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
(五)运用金融手段:在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年度信贷规模内,根据本省实际,依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确定信贷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改善和调整;按照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市场变化趋势,有区别地灵活运用浮动利率、差别利率促进生产、搞活流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运用托收承付和贴现、再贴现、商业汇票、信用卡等现代信用手段,加速资金周转;运用短期资金拆借,灵活融通资金,加强资金调度,及时支持重点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
(六)运用税收年段:对待合产业、产品发展政策而暂时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产品,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免税和缓征照顾;通过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抑制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实行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其使用率和利用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断增值,增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八)运用物价手段:在中央确定的省级物价管理权限范围内,本着既严格控制物价水平又有利于生产适度增长的要求,结合我省省情,处理好国家统一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者的关系;通过制定的各种差价、比价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各地的物价水平;根据产业政策和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确定我省工农业产品价格调整的方向和幅度;运用物价调节基金对市场物价适时进行调节。
(九)运用实物手段:加强对重要物资、燃料、电力、运输的管理;优先支持农业的发展,努力保证国营大中型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的生产条件;省级物资企业和国营商业、供销社要掌握相当数量的重要物资和重要商品,适时吞吐,调节供求,稳定市场,发挥“蓄水池”作用,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的不规行为,为保证其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信贷部门要优先供给资金,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
(十)运用外汇手段:确定自有外汇的使用方向,执行外贸奖出限入的政策;留成外汇有偿使用,按市场价格调剂;合理确定省、地(市)及企业之间的外汇留成比例,促进我省的对外开放。
(十一)运用工资手段:改进和完善工资基金制度,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克服职工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和高低悬殊太大的倾向;建立工资基金手册,加强非工资收入的管理,控制工资总额的过快增长。
(十二)加强法律手段,通过地方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调节地方宏观经济。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针对我省经济运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法规或规章,逐步使我省宏观调控的法规、规章形成体系。近期内应抓紧制定我省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生产资料市场管要办法》、《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农业投资条例》、《资产评估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三、我省宏观经济调控的组织机制构和运行机制
(一)组建省宏观经济调控委员会,由一位副省长兼任委员会主任;由省计委、经委、体改委、财政厅、物价局、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局、物资局、经贸厅、财办、农办、统计局、审计局、劳动局、经济研究中心、法制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工作。宏观调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开会分析全省的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全省宏观调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和建议,供省政府决策;统筹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经济杠杆之间的关系,使各种手段配合运用,协调进行;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项重大宏观调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全省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系统,由省统计局、省经济信息中心牵头,财政厅、银行、物价、物资等部门参加组成。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系统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既要运用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计成果,又要根据本省宏观经济运行的特点,设立相应的预测预警指标。通过全面统计、跟踪监测、抽样调查和计算机处理,定期向省宏观调控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根据预测预警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科学结论,提出相应对策。
(三)建立省级宏观研究咨询系统。由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牵头,从省级政策研究和社科研究机构及大专院校中聘请一部分对我省经济状况比较熟悉,有较强分析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参加省级宏观经济分析研究,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初步设想,可组成重点产业、一般产业、市场动态和综合分析四个方面的专家小组,定期向宏观调控委员会提出研究报告。
(四)建立省级宏观经济监督系统。由省审计局牵头,省监察厅、财政厅、银行、物价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等部门组成,对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宏观调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负有宏观调控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