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政府领导成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政府领导成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发〔1990〕101号)
为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密切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对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省委批示的重要人民来信来访案件,应认真批阅、亲自督办、并责成主办部门限期向有关方面报告查办结果。
二、省政府领导成员每年轮流到省信访部门处理一次重要案件和疑难案件。具体时间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应亲自阅批重要的人民来信,并及时复信;亲自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并指定专人催办。
四、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分管本部门工作的省政府领导成员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建立领导干部信访值班制度,实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亲自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并定期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本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
五、省信访办每季度应向省政府报告一次省政府领导成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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