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行政行为若干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行政行为若干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一日)
省税务局:
一九九0年十月八日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7〕144号文件)的规定,属于省范围内的减免税,应由省人民政府掌握审批。省税务局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全省税收工作的主管机关。考虑到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省人民政府授权你局从一九九0年起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代行各项税收的减免审批权,并对你局以前代为审批的各项减免税予以认可。
二、关于各省辖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核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应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为了简化手续,省政府领导曾批示你局代行审定,并直接办理批复。对此,省政府现正式确定你局办理的批复有效。今后,各省辖市核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需调整,仍由你局按规定审定批复。
三、关于《江苏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问题。你局颁发的《江苏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苏税征〔87〕17号文件),曾报经省人民政府审阅同意,现予正式批准,请继续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