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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委关于加强我区 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0]114号
  • 【发布日期】1990-11-13
  • 【生效日期】1990-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委关于加强我区 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委关于加强我区
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0〕114号1990年11月13日)

现将区教委《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区学校勤工俭学已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不足,直接制约了农村学校勤工俭学的发展。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勤工俭学作为改革农村教育的重要环节,真抓实管;还没有落实勤工俭学基地的学校,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已经有基地的学校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勤工俭学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农村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普遍开展。现就加强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农村学校勤工俭学用地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办学条件的有效措施。多年来,我区勤工俭学发展一直低于全国水平。勤工俭学基地仅有两万多个,面积十九万多亩,生均不到三厘地,且发展不平衡,有部份农村学校因缺乏土地无法建立稳固的勤工俭学生产劳动基地,无法开展经常性的勤工俭学活动,直接影响了对学生实施生产劳动教育,不利于学校根本任务的完成。划出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用地,是学校必备的办学条件之一。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还没有勤工俭学用地的学校就近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含耕地、坡地、山林、果园、水面等),划拨形式可多种多样,如无偿划拨或由学校管理经营集体的山林土地,也可由学校与乡、村联营。划拨数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但一般中心小学以上的每班不少于半亩,中学每班不少于一亩,村完小以下的学校由村公所、村委根据学校规模大小酌定。现有勤工俭学用地已多于上述基本限量的学校不要再变动。要通过努力,使我区所有农村学校都建立起稳定的勤工俭学基地,做到校校有项目,班班有园地,学生人人能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学到一些基本技术。

二、确保学校对勤工俭学基地的使用权
凡是已划拨给学校的勤工俭学用地,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小农场、林场、果园、饲养场、农副产品加工厂等勤工俭学生产劳动基地。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山界林权证等,学校勤工俭学基地及其物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收走,已经占用或收走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收回归还学校。划拨、回收给学校的勤工俭学基地,学校要管好、用好,不允许转让承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

三、努力开发校园经济
所有学校都要对校园建设进行认真规划,在保证学校有必要活动场地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绿化、美化校园,有利于勤工俭学活动的原则,要积极利用校园内、校舍边、围墙内外的一些闲散空地,种上花果树木和经济作物,努力把零乱的校园逐步建设成花园和经济园,建成具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型学校。

四、充分发挥勤工俭学基地育人的职能
凡建立了勤工俭学基地的学校,都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基地的生产劳动。学校要加强生产劳动管理,按班级小组划分责任田、责任林等,把勤工俭学的育人指标和生产指标落实到班级,使勤工俭学劳动教育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学校还应积极利用勤工俭学基地提供的生产实习条件,建立第二课堂,开设相应的专业课程,向学生传授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的知识优势,组织开展科学实验活动,广泛吸收和采用新技术、新品种,实行科学种养和加工,逐步把勤工俭学基地办成职业技术教育的基地、农村实用科学技术推广中心和科技示范的基地。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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