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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 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0]126号
  • 【发布日期】1990-12-08
  • 【生效日期】1990-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 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
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0〕126号1990年12月8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解决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明电〔1989〕37号),以及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公交管字第82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城市(不包括郊区乡镇)、县城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和非农业个体户专营运输的拖拉机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有关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由自治区公安厅委托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负责,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其委托具体内容是:
1、有关拖拉机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的审验。
2、对驾驶员的考核,包括初考、增考、复考、场考和路考等。
3、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包括学习、实习驾驶证)。
4、处理拖拉机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道路外拖拉机与汽车、摩托车等相撞的事故和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二、拖拉机号牌、行车执照、驾驶证、实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安全考核证、统一书表,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编号和印制,按区物价局和区财政厅有关收费规定和标准,计价调拨给自治区农机局统一下发。行车执照、驾驶证(含学习、实习驾驶证)套印自治区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印章,由各地、市农机监理所发。

三、农机监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在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方,经公安机关批准,农机监理部门可设临时检查站进行工作。

四、拖拉机技术检验员、驾驶员的考试员等的培训,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五、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农机监理规费要专立账户,专款专用;农机监理人员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要加强农机监理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建设。

六、根据工作需要和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置的要求,原地、市、县农机安全管理所、站均改为农机安全监理所、站,自治区农机安全管理所改为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七、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监理规费,包括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员考试费、拖拉机车辆管理费等项收入,按三七分成,70%由农机部门用于农机监理业务建设,30%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半年由自治区农机监理部门通过区财政厅划拨给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拉机交通设施维护费由农机部门按有关规定代收后直接划拨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办法由农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定。

八、各级公安和农机管理机关要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本着既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群众,又保障交通安全、道路畅通的原则,妥善处理委托中的问题;公安和农机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互相支持,交换有关资料,重要情况要及时交流,共同搞好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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