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1年2月4日津政办发〔19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了适应实施《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的需要,及时掌握行政诉讼和复议情况,加强对行政诉讼和复议工作的指导,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建立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统计制度。现将《行政机关参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行政机关参加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及其说明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局,均为填报单位。从一九九一年二月起,各填报单位对所发各表每月填报一次。填写的具体要求详见各表的指标说明。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局除填报本单位参加诉讼、复议的情况外,还应将所属部门或下级业务部门参加诉讼、复议的情况一并统计上报。
三、各填报单位填写的各表,应在每月七日前,将上月统计数字连同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一并上报。
四、各填报单位如果在本月内没有需要填报的内容,也应将空白表签名盖章后上报。
五、各填报单位在第一次填报时,应将一九九0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和一九九一年一月的情况按月填写后,一并报送。同时另附所属或下级填报单位的名称清单。
六、各种统计表、统计数字及有关文件材料均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表一”和各表有关指标说明
横项指标说明:
一、旧存案件
指本月(不包括本月)之前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审结的遗留案件。表一、表二含义相同,表三中的旧存案件是指本月之前由复议机关受理、尚未作出复议裁决的遗留案件。
旧存案件下面所列小项,分别指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或复议的案件。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竖行的小计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案件各项目数的总和。表一、表二、表三相同。
二、新收案件
指本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行政案件。表一、表二含义相同,表三中的新收案件指本月由复议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
三、已结案件
指本月内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表一、表二含义相同,表三中的已结案件指本月内由复议机关审理终结的案件。
已结案件小计中的判决维持,是指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已结案件小计中的赔偿案件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采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已结案件中的判决撤销、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对有 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作出判决的案件。
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填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栏内。
已结案件小计中的判决变更指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决变更的案件
已结案件小计中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四、在本期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在本月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表一、表二含义相同,表三指复议机关的决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五、未结案件
指人民法院在本月内尚未审结的行政机关涉讼案件。表一、表二含义相同,表三中的未结案件指复议机关在本月内尚未审结的案件。
六、本期结案中出庭应诉人员
指人民法院在本月内审结案件中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包括行政首长、委托代理人和律师。
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行政首长委托,代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有关人员。
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人。
七、本期结案中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项下所列小项,分别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
第三人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竖类指标说明:
(一)至(九)类是指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第(一)类中列举出五小类,在其下空出两格,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填写。如,属于第(一)类受案范围,但又不属于所列五小类的,应填在空格内。以下均按此类推。
第(九)类是指前八类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类别中的小计,指区县及其所属、委局及对口下级单位此类案件的总数。
类别中的区、县、委、局,指区县政府和市属委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案件。表一、表二含义相同,表三指上述机关复议的案件。
此表下发至区县政府和市属委局的下级机关时,各下级机关只填写小计,不填写区、县、委、局类。
“表二”指标说明
横项指标说明:
(一)已结案件
已结案件总数中、下所列小项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行政案件作出的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判决发回重审、准予撤诉的案件。
(二)未结案件
下所列小项中被告是指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表三”指标说明
横项指标说明:
一、已结复议案件小计中
决定维持指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决定补正具体行政行为指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形式上或者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补正的案件。
决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指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违法不作为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重新作出指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决定撤销、建议撤销指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决定撤销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规范性文件的案件。
自行、同意撤回复议指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裁定之前,申请人自行撤回复议申请或由于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并经复议机关准予的案件。
二、本期复议决定生效案件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指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案件。
依法强制执行指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对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案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指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三、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指复议机关遇有法定的情形,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表一:核对方法
项 目
1+5=9+26
2+6=10+27
3+7=11+28
4+8=12+29
9=13+至21
22=23+24+25
26=27+28+29
30=31+32+33
34=35+36+37
类 别
1至53单数相加=55
2至54双数相加=56
表二:核对方法
项 目
1+6=11+21
(2+至4)+(7+至9)=(11+至13)+(22+至24)
5+10=15+25
11+至15=16+至20
26=27+28+29
类别
见表一
表三:核对方法
项 目
1+5=9+23
2+6=10+24
3+7=11+25
4+8=12+26
9=13+至22
27=28+至30=31+至34
35=36+37+38
39=40+41+42
类别
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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