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外办《关于对参加 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同乡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外办《关于对参加
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同乡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4月22日津政办发〔19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侨办、外办《关于对参加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同乡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对参加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同乡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华侨、外籍华人工作统筹协调的精神,增进同广大华侨、外籍华人的联系,促进中外民间交往,扩大对外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对参加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同乡活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3号)精神,现就我市参加这类活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这类活动,是开展华侨、外籍华人工作的一个渠道,应当善于利用,同时也应当充分估计到情况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难度,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开展华侨、外籍华人工作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的方针。在实际工作中,要周密筹划,循序渐进,逐步打好基础,切不可一哄而上,贸然前往,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二、参加这类活动,必须事先摸清有关情况。要了解、掌握这类活动及其主办者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其领导人的政治倾向;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当局对举办这类活动的态度,对华侨、外籍华人的政策,对华侨、外籍华人与我联系交往的敏感程度;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当局与台湾当局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此类活动和对我参加此类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参加这类活动,对团组的名义、规模要把握适当。在名义上,一般应以民间形式出现,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如有必要且前往国接受,也可以官方身份派出,但团组人员的职务不宜过高;在规模上,应适当控制团组和人员的数量。这样,有利于打好基础,循序渐进,一旦遇到复杂情况也便于灵活处置,有回旋余地。
四、这类活动一般具有以乡情、亲情为纽带,以经济、文化活动为内容的特点。参加这类活动时,应利用我以祖籍地人员身份与会的有利条件,将对外宣传、扩大影响寓于乡情、亲情的沟通和经济、文化的合作交流之中。前往对华侨、外籍华人问题较为敏感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这类活动,更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张扬突出,不做与出访身份不相符和违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事情。涉及台湾问题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五、我市凡申请参加此类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由其主管部门报市政府侨办,由侨办商请市政府外办审核,统筹协调,并分别征求国务院侨办、外交部及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如此类活动在港澳地区举行,须征求港澳工委或澳门分工委及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意见;涉及重大的台湾问题,由市台办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方可审批。
六、对要求在我市举办这类活动的,如该项活动确属联谊性质,并且有利于增强华侨、外籍华人对家乡的向心力,有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由市政府侨办分别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侨办审批,方可举行。
七、鉴于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宗亲活动的情况更为复杂,目前一般不宜参加。
八、在组织参加这类活动时,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侨办、外办报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