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1年6月6日皖政〔1991〕38号)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已印发给你们,为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要根据本地的环保任务,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建立政府领导集体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议事制度和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每年解决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要继续推行和完善省辖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逐步开展地辖市和县城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公布考核结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行业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组织技术攻关,实施示范工程,发展环保产业。计委、经委和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谁立项谁审查.谁批准投产谁负责任。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把环境保护纳入计划管理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综合平衡工作。环境保护指标应列为主要计划指标,统一部署、检查与考核。“八五”环境保护目标和计划要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国民经济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计划由环保部门编报,计委、经委平衡下达。环保部门为建设监测系统、科研、教育以及治理污染的示范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要按计划管理体制纳入各级环境保护投资计划,这方面的投资数额应逐年有所增加。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环保计划工作,保证环保计划的实施。
三、努力实施环境保护“二九五七”工程
环境保护“二九五七”工程,即治理淮河、巢湖两个水域的污染,综合治理九个省辖市的环境,削减五个行业(电力、冶金、造纸、化肥、酿造)主要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规划建设七十个生态试点,是我省“八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1991年上半年完成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论证和报批,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单位。到1993年底,要完成工程计划30~40%的工作量。对淮河、巢湖流域的工矿企业,实施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巢湖流域十八家、淮河流域十四家重点污染企业,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今后,要严格控制在这两个水域新建污染严重的企业,确需建设的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不得增加污染负荷。集中力量抓好占全省污染负荷30%的七十家排污大户的污染治理,力争到1993年底,其中半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规定要求。要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推广颍上县小张庄村和当涂县太仓村生态农村建设经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四、认真落实各项环保资金渠道
凡规定应征收的排污费和污染治理费用,都要依法征收和提取。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每年从工矿企业的折旧资金中提取7%作为治理环境污染专项费用的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欠、减、免。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按“三同时”的规定,把治理污染资金纳入投资计划。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的排污费亦应按规定比例治理污染。工矿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三废”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在按规定缴纳能交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可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治理污染工程项目以及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免征建筑税。环保部门所需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环境保护事业费,各级科委和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给予适当安排。
五、健全环境保护机构
省政府已决定充实加强省环境保护部门,各级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充实和加强环保部门的力量,以利其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要建立环境监理员队伍,增强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检查与监督。还要注意搞好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建立环境质量与污染状况的报告制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