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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 《关于退休干部受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1]综186号
  • 【发布日期】1991-09-19
  • 【生效日期】1991-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 《关于退休干部受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
《关于退休干部受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9月19日厦府〔1991〕综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事局《关于退休干部受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退休干部受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目前我市相当部分的职工退休后继续工作,为了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切实加强退休干部受聘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8〕11号文和省人事局闽人退〔1991〕020号、〔1990〕019号文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参照闽退委〔1991〕005号文《关于离退休职工受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退休干部受聘工作若干问题,意见如下:

一、退休干部发挥专长可以从事讲学、写作、翻译、资料整理、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人才培训、按规定申报开办幼儿园、诊疗所、洗衣房、理发室、维修部等服务性的第三产业;开发山、林、湖、塘、滩涂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服务;按政策规定引进外资和技术,创办外向型经济;参与卫生、物价、交通、廉政监督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上述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担任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

三、退休干部参加各项社会服务活动要量力而行,适量适度,不要身兼数职或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聘用单位应搞好劳动保护,切实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四、退休干部受聘本单位或外单位工作,应经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的退管组织同意;外地来厦安置的退休干部应由接受安置的退管组织同意,方可向厦门市退休干部技术开发服务中心登记,领取退休人员聘用合同书(合同书由市人事局退休干部管理处统一印制)。
退休干部受聘工作实行聘用人员合同管理,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原单位签盖后报送市退休干部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审核同意聘用。过去已聘用人员,应补办合同手续。聘用双方发生矛盾,由市退休干部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主持,依据合同条款妥善解决。

五、退休干部签订聘用合同后,在受聘期间,退休金和原单位的劳保医疗保健和福利等各项待遇继续享受。受聘期间的工伤事故,及其致残等级确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受聘单位负责。
凡未签订合同自行受聘的或未缴纳交管理费的,停止享受原单位的劳保、医疗和福利待遇,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直至停发退休费,待按规定执行后,再享受退休待遇。

六、退休干部从事科研、技术服务活动需要借用设备、器材、技术资料等,须经提供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有关单位应尽力支持,提供方便。

七、退休干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和其他科技活动,经原单位同意,其差旅费和其他费用可由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

八、退休干部继续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凡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自觉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不挂名入股;领取非劳动报酬;不得利用原工作关系和影响向有关单位索要物资、资金,严禁以权谋私。

九、聘用单位必须交纳按合同规定报酬金额的5%作为聘用退休干部受聘工作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准为据。管理费由市退休干部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代收。
收取退休干部受聘工作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老有所为”活动经费和市退休干部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人员的经费。

十、各级人事部门和退管组织要加强退休干部受聘工作的组织管理。鼓励和支持他们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引导他们发挥专长,组织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市退休干部管理处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退休干部受聘工作研讨会或座谈会。

十一、本办法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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